辽宁省文物局关于同意保留少量阜新高林台城址考古发掘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的批复
辽文物行政〔2025〕39号
省文物考古研究院:
你院《关于保留少量阜新高林台城址考古发掘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并结合专家论证意见,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院保留高林台城址考古发掘出土的70件/套文物作为科研标本(见附件)。
二、你院应切实做好保留文物的保护工作,确保文物安全。同时,按照已制定的科研计划推进科研工作的开展。
三、你院应编制阜新高林台城址考古发掘品移交方案,尽快完成相关考古发掘品的移交工作。
此复。
附件:阜新高林台城址考古发掘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清单
辽宁省文物局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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