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首届辽宁省艺术品市场
法制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辽文市发[2012]17号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8日

来源:辽宁文化信息网

打印

字体: 中 


各市文化局,绥中县文化局、昌图县文化局:

根据《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首届全国艺术品市场法制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办市函〔2012〕144号),文化部定于2012年5月24日至31日开展首届全国艺术品市场法制宣传周活动。为进一步推动我省艺术品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增强艺术品经营者守法意识和消费者维权意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重点
(一)集中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中共中央宣传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集中宣传画廊、画店、艺术品拍卖企业等经营单位及艺术品博览会等展会的运营模式,宣传艺术品鉴定等相关知识。
(三)向社会公众介绍艺术品市场相关管理部门及职能;艺术品生产者、消费者与艺术品版权的关系;消费者权益及维权途径。

二、宣传形式
(一)全面开放官方网站。省文化厅官方网站开设法制宣传周活动专题,进行政策宣传、审批流程、经验交流等,交流艺术品市场管理和法制宣传周活动的经验做法,实时、全面报道各地宣传周活动内容。
(二)组织启动仪式。省文化厅于5月25日上午9点30分在锦州举行“全国艺术品市场法制宣传周”启动仪式暨辽西民俗工艺品馆开馆活动;5月18日,结合“博物馆日”宣传,在省博物馆报告厅举办艺术品鉴赏讲座。同时在省内其它城市开展艺术品市场主题宣传活动。
(三)举办公益展览。在沈阳当代美术馆、锦州辽西画家村、锦州古玩城、抚顺金信园等经营单位举办艺术品普及性展览活动,邀请相关专家进行法制宣传及义务咨询服务。
(四)开展专题讲座。邀请相关专家举办艺术品鉴赏讲座,开展免费鉴宝,普及艺术品常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审美能力。
(五)抓好媒体宣传。宣传周期间,各市文化局要与电视、电台、网站及平面媒体密切合作,开展专题或系列宣传报道,做到活动有亮点,新闻有热点,形成媒体集中宣传艺术品市场的高潮。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市文化局要高度重视全国艺术品市场法制宣传周活动,按照文化部和省文化厅的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以宣传周为契机,大力普及艺术品鉴赏、收藏、投资等相关知识,增进社会公众对艺术品行业的了解,推动艺术品市场诚信规范发展。
(二)精心组织。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宣传周方案,通过专题讲座、公益展览、义务咨询等多种形式,普及相关法律法规。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于5月18日前将本地区宣传周活动方案报省文化厅市场处。
(三)加强宣传。各市在宣传周期间,要充分利用省市电视、电台、网站及平面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积极营造有利于艺术品市场发展的舆论环境,落实专人负责,及时将本地区宣传活动的新闻稿件报送省文化厅市场处。

联 系 人:省文化厅文化市场处 孙 亭
联系电话:024-24854049,024-24854414(传真)
省文化厅官方网站:www.lnwh.gov.cn
文化厅文化市场处邮箱:Lnwhsc@ln.gov.cn


二0一二年五月七日

附: 文化部办公厅开展首届全国艺术品市场法制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版权所有: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主办单位: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辽ICP备07002464号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1号  联系方式:024-24866954

网站地图

温馨提示:显示器分辨率1280×768或以上,IE9.0或以上浏览器为最佳显示效果

网站标识码:210000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