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发布旅游市场违法违规问题典型案例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10日

来源: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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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推进“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集中整治,严厉查处旅游市场虚假宣传、无证经营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障游客合法权益,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筛选部分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王某友使用假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2025年7月,王某友在未取得导游资质的情况下,在网上购买假导游证1个,并使用该假导游证在张学良旧居陈列馆景区带团为游客提供讲解服务。沈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现场将王某友移送至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王某友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王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6年4月,王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领取体检报告为噱头,以赚取某抗衰中心消费返利为目的,组织9名游客赴长春旅游。此次行程中有2名游客累计消费8900元购买保健品,王某从中获得返利2900元。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沈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对王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大连行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导游活动,欺骗旅游者消费案

  大连行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大连旅顺“一日游”活动,并委派袁某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袁某为增加自费项目报名人数,私自向游客宣讲“旅顺某演出是由北海舰队士兵出演”等不实信息,诱导欺骗游客报名参加。袁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2025年11月,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袁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大连行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2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张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张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通过某自媒体平台发布旅游招徕、包价旅游等服务信息,并为游客安排行程、机票、酒店、导游等旅游服务。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5年12月,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张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宋某超未取得导游证擅自从事经营性导游服务案

  2026年4月,宋某超在未依法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假借景区正规导游身份提供游览服务,违规收取导游及交通费用合计280元。宋某超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4月,鞍山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对宋某超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本溪市永盛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案

  本溪市永盛旅行社在未取得出境旅游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发布港珠澳8日游招徕信息,并组织游客到上述地区进行参观游览。本溪市永盛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2025年12月,本溪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对本溪市永盛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312元、罚款15000元、责令停业整顿3天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垚宇艺术活动策划中心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垚宇艺术活动策划中心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承办的情况下,组织18名学生赴内蒙古草原沙漠开展为期两天的研学活动。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垚宇艺术活动策划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6年9月,丹东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阜新五洲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2026年4月,执法队员现场查获阜新五洲旅行社有限公司2024年5月24日至26日旅游活动“免责声明”16份,该旅行社在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情况下组织旅游活动。阜新五洲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6年4月,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对阜新五洲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辽阳华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组织开展出境旅游业务案

  辽阳华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未获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资质的前提下,在2025年底组织策划了赴越南7日游产品,通过宣传推介的方式招徕6名游客,并收取总计7200元的旅游团费。因招徕人数不足,没有确定出行时间。2026年3月,该旅行社主要负责人因病亡故,旅行社解散,游客赴越南7日游无法成行,所交旅游团费也无法追回。辽阳华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7月,辽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对辽阳华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停业整顿3天的行政处罚。因本案中的直接负责人死亡,依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终结调查。

  案例十:李某梅以个人名义通过社交平台组织旅游活动案

  李某梅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通过微信平台朋友圈功能发布“乌兰布统(包含景区门票120元/人)灯笼河草原北疆风景大道特价,仅此一团6月21-22-23日发团680元/人”的旅游招徕、包价旅游等服务信息,组织24名游客参加乌兰布统3日游活动。该旅游团被执法人员及时制止,没能出行,也未收取参与人员款项。李某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4年7月,盘锦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对李某梅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王某良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5年8月,王某良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一路向东”为名,招徕14名游客,提供线路规划、交通、住宿、餐饮、门票等包价旅游服务,行程12天,按每人每天300元标准收费。2026年4月,王某良再次招揽23名游客,组织开展葫芦岛至天津的旅游活动。王某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葫芦岛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对王某良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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