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二批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创建)名单的通知
辽文旅发〔2026〕2号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进一步推进辽宁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根据《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2018年第1号)和《关于印发 <辽宁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及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辽文旅发[2019]42号)的有关规定,经各地申报、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公示等工作程序,现决定辽东文化(丹东)生态保护区、北方镇山文化生态保护区、岫岩玉文化生态保护区列入辽宁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创建)名单。 辽宁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及管理办法(试行)>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创建一年内,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在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的基础上,制定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内容包括保护区的文化资源与生态的现状分析、建设目标、保护方式和内容及保障措施等,并认真组织实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应与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鼓励本地区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经费,支持社会资金参与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要有计划地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按规定将文化生态保护进展情况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省文化和旅游厅将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强化统筹指导,常态化开展绩效评估,对成效显著的保护区加大扶持力度;对验收评估不合格的保护区,将问责并摘牌。
特此通知。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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