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七批辽宁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文旅办发〔2024〕46号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加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辽宁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第七批辽宁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可以被推荐为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二)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等价值。
(三)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增强中华文化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有积极作用。
(四)在一定群体或地域内世代相传,具有较长的传承历史、清晰的传承脉络,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
(五)体现文化的多样性,根植于辽宁文化土壤,与辽宁历史文化发展相融合,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民众广泛认同并具有较大影响力。
(六)坚持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七)制定有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和保护规划,保护工作富有成效。
二、申报数量
各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推荐申报工作,从2024年5月31日前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中遴选推荐。推荐申报项目数量不得多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不包括已列入省级以上名录项目)数量的10%,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地区推荐申报项目比例为15%。符合条件的每个省直单位推荐数量不多于1项。
三、申报重点
推荐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除了符合基本条件以外,同等条件下,应当重点关注以下项目:
(一)大众实践、覆盖面广、民众参与度高的项目,包括在城市社区中广泛传承的项目。
(二)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乡村振兴、体育强省、中医药文化弘扬工程、非遗与旅游融合、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等国家、省重大战略联系紧密的项目。
(三)红色文化特色突出的项目。
(四)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项目。
四、申报程序
(一)各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所辖县(市、区)的推荐申报材料,按照申报条件和申报数量,从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中进行遴选。
(二)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筛选、论证、评审,提出拟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
(三)将拟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反映问题但经核实不属实的,报请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
(五)省直单位推荐申报的项目,经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同意推荐后,将推荐项目和推荐项目保护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反映问题但经核实不属实的,经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
五、申报材料
(一)推荐申报函。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本地区申报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推荐函,主要包括:1.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推荐申报工作总体情况的简要说明;2.推荐申报项目清单(附件1);3.正式公布的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文件(含名单并标注推荐申报项目);4.推荐申报项目社会公示情况截图;5.市级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文件或批件。6.省直单位除推荐申请报告、推荐项目清单、社会公示情况截图外,还应提交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文件。
(二)推荐申报书(附件2)。电子版可在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
(三)推荐申报片、图片等辅助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3。
六、工作要求
做好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申报工作,完善四级名录体系,是一项基础性工程,事关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长远发展。各地各单位要以对历史和事业负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谨慎、细致做好推荐申报各项工作。
(一)精心组织。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做好工作汇报,加强对推荐申报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本地区非遗代表性项目推荐申报工作。要精心组织,安排专职部门和专人负责推荐申报,充分发挥传承人、传承群体、专家学者和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和数量要求组织完成推荐申报工作。
(二)严格审核。各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要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荐项目,坚持标准,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材料,确保推荐项目经得起科学、历史、群众的考验。市级专家推荐意见应从项目的历史文化价值、地域代表性、活态传承保护特点,以及保护单位资质能力、保护计划科学性可行性等方面给出客观的分析评价。凡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进入省级评审程序。如发现隐瞒事实、伪造材料等情况,取消参评资格。
(三)选好保护单位。本次推荐申报将对项目保护单位的资格、保护单位的代表性、制定和实施保护计划的能力进行审核。各地要根据《辽宁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和管理办法》中对保护单位的有关规定,组织对保护单位的资格、保护单位的代表性、制定和实施保护计划的能力进行认真审核。申报工作中要充分调动有关传承人积极性,吸收传承人参与制作项目申报材料和保护计划编制工作,确保保护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和长远性。在项目评审中,将重点考察项目五年保护计划。
(四)做好沟通。推荐申报期间,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及时受理并认真研究,按照相关政策依据和程序妥善处理。
七、材料报送
(一)纸质材料
1.推荐申报函。2份原件(附件可为复印件)。
2.推荐申报书、推荐申报图片。每个项目报送5份原件,图片页彩色打印后与推荐申报书一同装订。
3.纸质材料以A4纸印制,按顺序胶装成册(请勿用塑料文件夹装订)。
(二)电子材料
以市为单位,将所有申报材料拷贝到一个移动硬盘上,移动硬盘内文件进行分类整理。硬盘内含2个文件夹,“推荐申报文件”(PDF扫描件)为1个文件夹,“项目资料”为1个文件夹。“项目资料”文件夹下设项目门类子文件夹,每个项目门类文件夹下设推荐申报项目子文件夹,以项目名称命名。每一个推荐项目文件夹内,包括项目申报书、申报片、其他辅助材料(如有)三个子文件夹。项目申报书需报送PDF扫描版(含签字盖章部分)和可编辑电子版文件。
以上材料需于2024年12月2日至6日,由专人报送至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68号)。请尽量按地区行政序列顺序安排来沈日期,不在指定时间内报送的,一律不予受理。对各地区、各单位报送的推荐申报材料,非遗处将进行现场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限期修改。在规定期间内未完成修改或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进入后续评审程序。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文化和旅游厅非遗处 王潇男 024-24873005 赵 涵 024-24865730
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蒋思齐 024-81372426
地 址: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68号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附 件:1.第七批辽宁省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推荐申报清单
2.推荐申报书
3.视频、图片及辅助材料制作要求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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