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4日

来源: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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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辽文旅办发〔2023〕136号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省直相关单位:

  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评选表彰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旅非遗发〔2023〕123号)要求,现就我省推荐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一)“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范围: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单位、基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新闻媒体等。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单位含省直部门所属非遗项目保护单位、研培院校,各地从事非遗保护传承的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

  (二)“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相关基层工作人员、专家学者、教育工作者等。

  二、推荐名额

  按照文化和旅游部通知要求,本次表彰按照差额确定推荐名额。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非遗项目保护单位的省直部门所属单位或社会组织可择优推荐1个先进集体和1名先进个人。

  三、推荐条件

  (一)“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推荐条件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2.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勤政廉政,科学管理,作风优良,具有突出的凝聚力。

  3.2018年以来在非遗调查记录、保护传承、研究管理、宣传展示等方面成绩显著,具有先进性、典型性、代表性,在社会 上有较大影响。

  4.2018年以来本单位未发生违纪违法案件,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未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刑事处罚及被问责,未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审查。

  (二)“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推荐条件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旗帜鲜明讲政治,对党忠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非遗保护各项规章制度。立足岗位职责,担当作为,甘于奉献,社会形象良好,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3.从事非遗保护相关工作5年以上,2018年以来在非遗调查记录、保护传承、研究管理、宣传展示等方面成绩显著。

  4.2018年以来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发生违法违纪、重大投诉等问题。

  四、推荐程序

  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审核公示程序,具体工作程序为:

  (一)按照评选条件,由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确定拟推荐对象,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各市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等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初审推荐材料。

  (二)作为非遗项目保护单位的省直部门所属单位、社会组织,由所在单位、社会组织按照评选条件,民主择优确定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公示后,报所属(指导)省直部门主管单位审核,由所属(指导)省直部门主管处室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初审推荐材料。

  (三)省文化和旅游厅成立推荐工作组,负责我省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组织工作。对各市和省直相关单位推荐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材料进行审核,按推荐优先级对推荐对象进行排序。厅党组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初审推荐对象,在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文化和旅游部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推荐初审材料。

  (四)通过文化和旅游部初审后的集体和个人,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进行深入考察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违反企业用工规定,劳动关系不和谐,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均不能参加评选推荐。经征求意见无异议后,省文化和旅游厅向文化和旅游部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报送正式推荐材料。

  五、评选要求

  各市及省直相关单位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本地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推荐工作。

  (一)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县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先进个人总名额数20%以内。

  (二)严格评选标准,确保对象质量。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要突出政治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凡是政治上不合格的,坚决不予推荐。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省级评选机构和相关审核单位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杜绝带“病”表彰,对推荐对象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考察了解,无异议后方可上报。确保推荐对象符合条件、群众公认、名副其实。

  (三)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推荐,切实维护表彰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切实发挥各级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要严肃推荐纪律,杜绝暗箱操作,认真处理群众举报。对于伪造、隐瞒身份和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或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不得递补或重报。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人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已授予称号的表彰对象,如发生违法违纪等行为,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奖金等。

  六、工作要求

  各推荐单位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

  (一)初审材料报送。请于2023年12月31日前报送初审材料。包括:初审评选推荐工作报告、《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初审表》、《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初审表》、《推荐对象汇总表》。初审评选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拟推荐对象及其简要事迹、本单位公示情况等,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

  (二)正式推荐材料报送。请于2024年3月10日前报送正式推荐材料。包括:正式评选推荐工作报告、《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推荐对象汇总表》。推荐的先进集体需附反映本单位工作不同内容的6寸彩色照片5张。推荐的先进个人需附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片、反映工作不同内容的6寸彩色照片5张。

  请各单位在报送正式推荐材料的同时,整理一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宣传材料,内容详实,符合实际,有说服力,字数1500字以内。

  上述材料纸质版均用A4纸上报,一式5份,按要求加盖公章后邮寄至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所有材料(包括照片)同时报送电子版材料(含盖章后扫描件和可编辑电子版),文件名以单位名称或姓名命名。相关附件可从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下载。

  联 系 人:赵涵

  联系电话:024-24865730

  邮   箱:lnfy2013@126.com

  地   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1号

  邮政编码:110032

  特此通知。

  附件:1.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初审表

     2.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初审表

     3.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4.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5.推荐对象汇总表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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