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辽宁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建设,按照《关于开展第四批辽宁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申报推荐、专家评审、党组会审议、社会公示等程序,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了第四批辽宁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139名),现予以公布。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掌握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知识和精湛技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代表性人物。各市、省直各有关单位要鼓励和支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为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做出更大贡献。
特此通知。
附件:第四批辽宁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8月14日
版权所有: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主办单位: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辽ICP备07002464号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1号 联系方式:024-24866954
网站地图温馨提示:显示器分辨率1280×768或以上,IE9.0或以上浏览器为最佳显示效果
网站标识码:210000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