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戏曲名家工作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4日

来源:艺术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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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戏曲名家工作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文旅办发〔2023〕18号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省公共文化服务中心,有关艺术院校,厅机关相关处室:

  《辽宁省戏曲名家工作室管理办法》已经中共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3月7日

  辽宁省戏曲名家工作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办发〔2015〕5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振兴辽宁地方戏曲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110号),实施辽宁戏曲振兴工程,发挥戏曲名家专业优势和传帮带作用,推动戏曲人才快速成长,促进戏曲艺术传承发展,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以下简称省文化和旅游厅)设立“辽宁省戏曲名家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为了更好地发挥工作室作用,现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戏曲名家,是指思想政治坚定、社会影响广泛、艺术造诣深厚、工作经验丰富,熟悉辽宁戏曲发展动态和发展趋势,成就突出、业界公认的高层次戏曲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工作室,是指依托全省戏曲院团、艺术院校、非遗保护机构等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设立,由戏曲名家领衔的戏曲传承和人才培养工作平台。

  第四条 工作室两年评审一届,每届设立数量不超过5个,严格标准,可以空缺。按照本人申请、单位推荐、资格审查、专家评审、部门审定等程序确定。管理期为一届三年,原则上同一名家工作室的设立不超过两届。

  第二章  职能与职责

  第五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工作室设立管理工作,受理申请并组织评审、监督检查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开展考核验收工作。

  第六条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工作室推荐单位,负责组织本地符合条件的单位申请;省属文艺单位、省属艺术院校直接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

  第七条 工作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艺方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文化自信,坚持守正创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戏曲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二)戏曲创作研究。推动戏曲剧目创作,孵化优秀戏曲剧本,提升戏曲创作质量。发挥传帮带作用,参与经典传统剧目、折子戏复排,指导戏曲新剧目创作,参加示范性演出。

  (三)戏曲人才培养。在戏曲经典剧目传承、戏曲创作研究、戏曲技艺提高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戏曲新人。

  (四)戏曲普及推广。参与戏曲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等活动,组织或参与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演出、讲座、研讨等戏曲普及推广活动。

  (五)戏曲理论研究。承担戏曲研究课题,组织戏曲资源挖掘、收集、整理、保护、利用,撰写戏曲理论文章和书籍。

  (六)决策咨询参谋。为戏曲传承发展献言献策,积极参加戏曲研讨活动,提供参谋咨询、意见建议等智力支持。

  (七)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工作室申请单位(戏曲院团、艺术院校、非遗保护机构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定文化自信,高度重视戏曲人才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完善。

  (二)戏曲人才密集,年龄、梯队、专业等结构合理,有符合条件的高层次戏曲人才。

  (三)能够为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地、人员、设备等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

  (四)有可持续的艺术创作、理论研究、人才培养、技艺传承等项目支撑。

  (五)能够按照要求完成工作室建设与管理相关工作。

  (六)省文化和旅游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工作室申请人(戏曲名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德艺双馨,具有坚定的政治信仰、深厚的戏曲理论素养、丰富的创作成果和广泛的社会影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法违规违纪记录,无不良诚信及社会信用记录。

  (三)身体状况良好,能够承担实质性工作。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五)户籍为辽宁省或长期在辽宁省内工作生活。

  (六)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任意一项:

  1.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文化和旅游部优秀专家、全国百名戏曲优秀教师、辽宁省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

  2.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获奖作品主创(演)人员或获奖者。

  3.中国戏剧奖(梅花表演奖、曹禺剧本奖)获奖者。

  4.本人主创(演)的戏曲作品两次以上参加全国性重大戏曲展演展示活动,或两次以上获辽宁省艺术节优秀表演奖等单项奖。

  5.其他同等荣誉或成就。

  第十条 工作室的设立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与申请单位达成共识后,填报“辽宁省戏曲名家工作室”申请表,同时提交代表作品、获得荣誉、演出视频、工作计划、绩效目标等材料,由申请单位向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单位推荐。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省属文艺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室申请工作,统一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申请。

  (三)资格审查。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工作室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和资格,受理并审查申请推荐材料,资格审查合格的方可进入评审。

  (四)专家评审。评审工作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程序组织实施。省文化和旅游厅有关负责同志及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通过现场或网上审阅申报资料等方式开展评议,提出评审意见。

  (五)党组审议。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结合推荐申请实际,提出年度拟资助设立工作室建议名单,提请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审议。

  (六)网上公示。党组审议同意后,工作室入选名单在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公示。

  (七)公布结果。工作室入选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文件予以公布,为工作室颁发牌匾和证书。

  (八)签订协议。省文化和旅游厅(甲方)与工作室申请单位(乙方)、申请人(丙方)签订辽宁省戏曲名家工作室资助协议书,约定三方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工作室申请人必须按照申请材料所承诺的事项以及工作计划开展工作,做好工作室建设实施情况原始记录,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工作室申请人参加艺术活动、发表作品需要提供个人简介时,可标明被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授予“辽宁省戏曲名家(姓名)工作室”。

  第十三条 工作室在管理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工作室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由申请单位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同意:

  (一)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完成工作。

  (二)实施内容有重大变化。

  (三)资助经费预算有重大调整。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工作不能继续开展,申请终止资助。

  (五)其他重要事项变更。

  第五章  经费与使用

  第十四条 在管理期内,省文化和旅游厅每年向每个工作室提供10万元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工作室开展戏曲传承普及、人才培养等工作中产生的劳务费、资料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费等必要的费用开支。

  第十五条 补助经费不直接拨付工作室申请人本人,由申请单位代管,单独列支,专款专用。工作室申请人及申请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补助经费。鼓励有条件的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给予工作室经费补助,并为工作室开展戏曲传承工作提供良好条件。

  第十六条 工作室申请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工作室申请人应在申请单位监督指导下,根据经费使用范围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科学合理使用经费。

  第十七条 工作室申请人及申请单位应妥善保存经费开支的账目和凭据,主动配合接受审计部门、主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工作室申请人与申请单位共同整理项目收支账目,如实填报经费决算。

  第六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八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工作室建设实施、经费管理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考核、监督检查、中期评估、结项验收,绩效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工作室续建、终止或撤销、结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工作室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在管理期内每半年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书面汇报材料,内容包括个人创作、演出、教学、研究、参与公益活动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在管理期届满后提交结项验收书面申请和成果材料。

  第二十条 工作室申请人及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或撤销工作室,并在三年内不得申请: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出现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等政治导向问题。

  (三)违背公序良俗。

  (四)实施内容与申请内容严重不符,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五)经延期仍不能完成工作。

  (六)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规定。

  (七)隐瞒事实、伪造材料、提供虚假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

  (八)年度考核评估不合格。

  (九)不配合省文化和旅游厅、本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十)其他违法违规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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