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文物局关于后塔烽火台保护修缮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辽文物行政〔2024〕44号
本溪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你局《关于核准〈后塔烽火台保护修缮工程设计方案〉的请示)收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后塔烽火台保护修缮工程设计方案。
一、对该方案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如下:
(一)明确烽火台障墙的砌筑工艺;明确拆除归安的标准,缩小拆除重砌范围,减少拆砌量,对于稳定的段落,尽量少干预;取消对墙体一米范围内的地面进行3%找坡自然排水设计。
(二)设计单位应在考古勘探工作基础上及时跟进,做好补充设计;入口处清理、修缮应以考古依据为前提,及时补充具体措施;可对地表消失,考古探明的墙体部位做保护展示设计。
(三)工程项目性质为“修缮工程”,应以文物本体修缮为主,环境整治为辅;应补充台内地面清理具体措施,防止杂草、丛木再生。
(四)勘察文字表述仅体现东、西两段墙体散落体积,应补充完善墙体外闪、松动等病害具体段落及对应修缮措施;补充游人参观所设石甬道4.5米宽的设计依据和说明。
(五)预算中未体现“围栏”项,应核实;补充责任设计师证书复印件证明。
二、请你局指导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审定确认达到要求后报我局备案方可实施。
三、对工程实施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一)工程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文物保护工程相应资质。严禁资质单位承揽业务后分包转包,严禁施工与监理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
(二)工程必须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等有关规定实施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必须具备文物保护工程相应资质。
(三)工程开工前,须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四)工程必须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要求,施工单位依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同时,按照《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施工组织设计应由该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由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报业主单位认可后实施。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施工前请你局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地现场布置管理、岗前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施工中请加强协调和工程监管,及时开展工程检查,督促项目管理单位和方案设计单位加强施工全过程指导,督促项目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文物保护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人员安全。
此复。
辽宁省文物局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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