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文物局关于孤山新堡保护修缮设计方案的批复
辽文物行政〔2024〕43号
本溪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你局《关于核准〈孤山新堡保护修缮设计方案〉的请示》收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孤山新堡保护修缮设计方案。
一、对该方案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如下:
(一)应以最新考古结论为前提依据。方案中提出的“考古依据”为2008年《辽宁省明长城资源调查报告》及2017年考古调查《孤山新堡文物档案》,非现状考古勘察结论,墙体基础、构造、边界及瓮城相关数据依据不够充分,应考古先行取得相关数据及结论,补充完善勘察内容;对地表消失,考古探明的墙体部位可做展示保护设计。
(二)对墙体结构稳定且原有形制保存清晰段落应以现状修缮加固为主,高度及长度以现状为基准,不宜加高加长;对坍塌但基础尚存段落,可采取原石归安整理;对破坏严重无法辨识段落,建议清理地表后辅以护栏围挡及保护牌等保护性设施,保持文物本体原真性及历史风貌;方案中“海墁层”、恢复南墙及其他墙体加长修复依据不足,应慎重。
(三)方案拟重点修复东南角台、西北角台、瓮城等作为“明代辽东军堡堡墙的文物保护的试验点段”应有充分依据和必要性,若非必要,应以现状修缮为主,辅以相应保护设施,避免过度修复造成风貌破坏。
(四)瓮城内地面铺设材质、规格应依据史料或参照成功案例。
(五)合理编制工程量清单及预算。
(六)设计单位在考古勘探工作基础上,施工中要及时跟进,做好补充设计。
二、请你局指导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审定确认达到要求后报我局备案方可实施。
三、对工程实施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一)工程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文物保护工程相应资质。严禁资质单位承揽业务后分包转包,严禁施工与监理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
(二)工程必须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等有关规定实施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必须具备文物保护工程相应资质。
(三)工程开工前,须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四)工程必须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要求,施工单位依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同时,按照《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施工组织设计应由该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由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报业主单位认可后实施。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施工前请你局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地现场布置管理、岗前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施工中请加强协调和工程监管,及时开展工程检查,督促项目管理单位和方案设计单位加强施工全过程指导,督促项目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文物保护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人员安全。
此复。
辽宁省文物局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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