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文物局关于明长城双楼台段(含新安关)保护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辽文物行政〔2024〕32号
铁岭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你局《关于上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明长城—双楼台段(含新安关)保护工程设计方案(报审版)的请示》收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明长城双楼台段(含新安关)保护工程设计方案。
一、对该方案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如下:
(一)明长城 1 段、明长城 2 段、新安关遗址、双楼台遗址适当位置设置保护围栏是必要的,但应进一步说明围栏总长度约3315米的依据;进一步复核长城走向及遗址边界,了解清楚农田与遗址的关系,根据各利益相关方的诉求合理确定保护围挡的具体位置,并明确拐点座标,不应在施工中确认,但可在施工中适当调整。
(二)围栏门设置17处偏多,双扇围栏门应适当减少,根据管理、使用需要,主要出入门双开,次要门单开;围栏网孔
60*120偏小,适当增大网孔,以提高视觉通透性。
(三)方案拟对“双楼台两座夯筑土台的盗洞处进行封堵回填夯实”,设计图纸中应标注盗洞的准确位置和范围,这项内容超出了已批复项目计划书的范围,如属于急需抢险性工程内容,可予以实施。
(四)应进一步规范图纸,补充相关典型部位的剖面图,合理选择比例尺,完善尺寸标注;适当调整指示牌颜色,白色反差太大;保护标志碑应按相关规范设计。
(五)方案文本中应附相关责任设计师证书。
二、请你局指导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审定确认达到要求后报我局备案方可实施。
三、对工程实施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一)工程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文物保护工程相应资质。严禁资质单位承揽业务后分包转包,严禁施工与监理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
(二)工程必须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等有关规定实施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必须具备文物保护工程相应资质。
(三)工程开工前,须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四)工程必须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要求,施工单位依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同时,按照《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施工组织设计应由该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由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报业主单位认可后实施。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施工前请你局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地现场布置管理、岗前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施工中请加强协调和工程监管,及时开展工程检查,督促项目管理单位和方案设计单位加强施工全过程指导,督促项目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文物保护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人员安全。
此复。
辽宁省文物局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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