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文物局关于彭家公馆本体修缮工程(二期)设计方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3日

来源:文物保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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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文物局关于彭家公馆本体修缮工程(二期)设计方案的批复

  辽文物行政〔2024〕25号

辽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你局《关于报送〈辽阳市白塔数字化保护工程方案〉等四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设计方案的请示》收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彭家公馆本体修缮工程(二期)设计方案。

  一、对该方案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细化勘察。勘察记录表述多为现状,缺少原状勘察。大部分墙面是防水大白罩面,没有原状做法;所有室内都是架空木地板,不清楚室内地面原状。室内板条白灰吊顶,是否为原状,不清晰。“望板、椽、柱”勘察为一麻四灰地仗,表面三道颜料光油,罩光油两道,应进一步校核;油饰需补充色调记录;屋面瓦件残损量偏高,应校核。补充门窗原式样表述;方案文本中整体性照片较少,需补充侧立面、背立面等照片;门房等部分建筑墙体存在竖向通裂缝,应进一步探明造成裂缝的原因,并细化保护措施。

  (二)修缮做法应以勘察为依据,如果现状保留较好,根据今后利用功能,可适当保留,但应表述清晰;所有墙面均是水泥砂浆找平,做法需调整;墙体裂缝,应使用墙体粘接材料灌注,不能使用结构胶;列表中的木构件范围不准确,望板、椽子不是构架,一麻四灰地仗及罩油做法需调整;室内地面的木地板,如果不是原做法,现已大部残损,可不保留,应恢复原地面;台基水泥罩面不符合原做法,应确认。

  (三)对已发育裂缝的照壁和影壁墙体进行结构检测是必要的,但结构检测是勘察手段,不属于保护措施,应在现状勘察阶段完成;对内木柱柱脚开裂糟朽的程度及数量、墙砖酥碱的程度、墙体通缝的原因等还应进一步明确;东侧四合院墙体裂缝采用同色砖粉掺结构胶填缝处理基本合理,但前提条件是裂缝不是结构性裂缝且已处于稳定状态。

  (四)进一步规范图纸绘制。装修大样图不能只画立面图,应补充与之相对应的平面图和剖面图,并标注棂条等构件的尺寸;现状图纸残损部位、做法、数量标注不全;标注残损的范围及残损程度等信息,应进一步补充完善;一进院东配房等建筑涉及“恢复表面彩画”等内容,应补充彩画设计大样图。

  (五)应适度控制工程规模,最低限度减少人为干预的强度。

  (六)应附责任设计师证书,主要设计者或审核人应盖责任设计师章。

  二、请你局指导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审定确认达到要求后报我局备案方可实施。

  三、对工程实施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一)工程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文物保护工程相应资质。严禁资质单位承揽业务后分包转包,严禁施工与监理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

  (二)工程必须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等有关规定实施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必须具备文物保护工程相应资质。

  (三)工程开工前,须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四)工程必须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要求,施工单位依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同时,按照《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施工组织设计应由该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由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报业主单位认可后实施。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施工前请你局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地现场布置管理、岗前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施工中请加强协调和工程监管,及时开展工程检查,督促项目管理单位和方案设计单位加强施工全过程指导,督促项目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文物保护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人员安全。

  此复。

  辽宁省文物局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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