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文物局关于笔架山古建筑群修缮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3日

来源:文物保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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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文物局关于笔架山古建筑群修缮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辽文物行政〔2024〕22号

锦州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你局《锦州市关于申请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修缮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的请示》收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笔架山古建筑群修缮工程设计方案。

  一、对该方案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如下:

  (一)明确笔架山古建筑群文物构成内容,将不属于文物本体的修缮内容剔除。1988年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时,文物构成中应没有“太阳殿”(该建筑是1995年复建的),不应列入本次维修中。细化前期考察,补充相关数据。补充历次修缮的具体情况。如文本历次维修情况表述中说:“具体修缮时间和做法不详”说法不准确,近年来该建筑群中的部分单体曾进行过立项维修。

  (二)补充病害原因分析,造成石质建筑损害及污染的主要原因是笔架山位于大海之中,常年受含盐量极高的潮湿海风侵蚀。应在保护措施里探讨解决或延缓含盐高潮湿海风侵蚀石质文物的可能性。

  (三)细化现场勘察,明确建筑原始勾缝白灰砂浆的配比。细化具体修缮处理措施。细化脱盐处理工艺,细化对污染石材清洗工艺的具体做法,而非将所有处理工艺罗列。石质建筑屋面重做防水和万佛宫建筑屋面现状检修有必要。应搭架后补勘石质屋面现有防水、基层处理做法及排水出口走向,补充细化屋面重做防水方案措施及详图设计。

  (四)现状照片显示,石质建筑裂缝基本为细微裂缝,难以处理,应加强观察。对石墙上已修补的裂缝,现状无再开裂迹象,包括水泥修补、勾缝部分及不影响踩踏的断裂石踏步,均宜维持现状。重点对松动石踏步进行归位和稳固处理;关于石材表面清理,应只做屋面下的室内部分,重点去除水渍污垢,包括室内墙面水渍,以为屋面重做防水后,判断是否发生新的渗漏,提供辨识依据。其他石材表面目前是否亟待清理,还有待进一步提出科学保护依据;石构雕塑属艺术构件,缺失部分,无确切依据,不宜修补。

  (五)关于建筑周边地面重做的方案,缺乏必要依据,需结合建筑周边地面排水走向,有针对的解决局部积水问题,控制必要的重做对象和范围。

  (六)应控制维修范围。本着最小干预的维修原则,核减该工程不必要内容。本次维修应以现状加固为主,对结构相对稳定的建筑,不应过多干预。对结构有影响的裂隙可进行灌浆粘结加固;对结构无影响的个别石质残损部位不应采用现代材料和现代工艺进行补型处理。保持文物建筑的原真性。应避免过度维修,不应做没有依据的复原,如三清阁正门牌匾替换重刻等,要有充分历史依据,否则应保持现状。

  (七)规范图纸绘制,据实核定工程概算。

  二、请你局指导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审定确认达到要求后报我局备案方可实施。

  三、对工程实施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一)工程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文物保护工程相应资质。严禁资质单位承揽业务后分包转包,严禁施工与监理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

  (二)工程必须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等有关规定实施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必须具备文物保护工程相应资质。

  (三)工程开工前,须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四)工程必须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要求,施工单位依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同时,按照《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施工组织设计应由该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由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报业主单位认可后实施。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施工前请你局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地现场布置管理、岗前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施工中请加强协调和工程监管,及时开展工程检查,督促项目管理单位和方案设计单位加强施工全过程指导,督促项目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文物保护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人员安全。

  此复。

  辽宁省文物局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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