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文物局关于孤山新堡保护修缮方案的意见
辽文物行政〔2024〕18号
本溪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你局《关于上报本溪市2024年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的请示》收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暂不同意孤山新堡保护修缮方案。
二、对该方案提出如下修改完善意见:
(一)应严格遵循立项批复意见“以考古调查成果为依据,控制工程规模,以现状保护为主,避免过度修复”。方案已述,新堡规模、形制已模糊不清,有赖于考古探查及清理结果,作为保护工程的依据。但方案中又引述了《筑孤山新堡记》及《辽宁省明长城资源调查报告》,所以应对规模、形制进一步梳理,不清的部位,先进行考古,然后才可进行方案设计。如果形制、结构及传统做法,经考古对历史记载考证确认,可对角台等新堡具有典型特征的节点进行恢复。
(二)石砌墙内的芯墙由土石夯筑,应明确墙的结构及填筑土石的配比。对残损部位进行适当补砌,应明确施工工艺,特别是芯墙土石填筑的质量检测标准;对于耕地占压的遗址和已消失部位,应暂时保持现状,在可能的条件下,可采取护栏围挡标识;对有迹可寻的遗址,可进行适当加固,保证现状遗迹不再继续消失,但应控制工程规模。
(三)勘察内容不到位,缺少残损量记录数据;工程性质定位欠准确,该工程为修缮工程;工程范围应说明理由和依据,方案拟外墙边界向外侧延伸14米,内墙边界向城内延伸7米,理由不清楚,应补充说明和补充范围内的现状勘察内容。
(四)工程范围偏大,东南角台、西北角台、瓮城城墙均为恢复到院墙顶海墁高度,应进一步优化,仍以现状修缮为主。
(五)步行环城路选址为内侧距墙5米,选择的位置应说明理由;2米宽做人行路偏宽;文物库房和展示等改建项目不属于本体修缮工程,遗址周边道路修建(混凝土道路)不应列在该项目中,请严格按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计划批复内容编制方案。
(六)图纸欠规范、完整,图纸缺少工程量标注;大部分图纸的比例过小,缺少残损量化数据标注,应予以补充。
(七)设计说明没有工程量,设计概算缺少依据,应根据修缮措施的修改、调整,重新编制。每段墙体的现状勘察、修缮措施中均缺乏残损量化数据,应当予以补充。
(八)应始终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修缮后的堡墙应保持自然遗址状态,严格控制新砌、新添配夯土的数量。方案拟恢复南墙、重点修复瓮城和西北角台等部位是否有设计依据?是否有必要?应予以补充说明。补充土、石等材料要求以及砌筑灰浆的材料与配比。
(九)方案文本中应附责任设计师证书,主要设计者、审核人签字,加盖责任设计师章。
(十)加强日常养护,定期清除遗址周边一定范围的各类杂乱植物。
三、新的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另行履行报批手续。
辽宁省文物局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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