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文物局关于锦州城城址保护修缮工程(二期)设计方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8日

来源:文物保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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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文物局关于锦州城城址保护修缮工程(二期)设计方案的批复

  辽文物行政〔2024〕17号

锦州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你局《关于申请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修缮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的请示》收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锦州城城址保护修缮工程(二期)设计方案。

  一、对该方案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如下:

  (一)方案应进一步关照到转角城墙与缺失城墙段的平面相通的关系。尽量使修后城墙呈现更多原城墙格局的历史信息,应补充补砌部分从基础开始,由内而外的砌筑材料、砌筑工艺要求,图示补砌部分如何与既有砌体相衔接;角台补砌及墙体外扩部分,设计文本中没有海墁铺装的具体做法,应进行补充;城墙断面砌体应留出茬口,不应“一刀齐”。

  (二)该段城墙位于转角位置,故转角两侧是有城墙连接的,即与城墙连通部分是没有墙垛隔离的。方案设计应进一步斟酌本次修缮工程后,如何能呈现出转角城台与缺失城墙段的平面相通关系。

  (三)规范完善图纸,补充平面图的方向标,补充城墙海墁铺装图、北立面图等。

  (四)二期的修缮内容重点放在幼儿园段原始墙体的保护修缮上,并要加强实施过程中安全管理,确保人员、文物的安全。

  二、请你局指导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审定确认达到要求后报我局备案方可实施。

  三、对工程实施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一)工程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文物保护工程相应资质。严禁资质单位承揽业务后分包转包,严禁施工与监理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

  (二)工程必须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等有关规定实施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必须具备文物保护工程相应资质。

  (三)工程开工前,须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四)工程必须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要求,施工单位依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同时,按照《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施工组织设计应由该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由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报业主单位认可后实施。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施工前请你局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地现场布置管理、岗前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施工中请加强协调和工程监管,及时开展工程检查,督促项目管理单位和方案设计单位加强施工全过程指导,督促项目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文物保护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人员安全。

  此复。

  辽宁省文物局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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