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文物局关于大观茶园旧址修缮工程方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5日

来源:文物保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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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文物局关于大观茶园旧址修缮工程方案的批复

  辽文物行政〔2024〕14号

沈阳市文物局:

  你局《关于上报大观茶园旧址修缮工程方案的请示》收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大观茶园旧址修缮工程方案。

  一、对该方案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如下:

  (一)关于结构加固。应根据“现状评估勘察结论”,并结合建筑完损等级中对钢筋混凝土构件、钢制桁架以及墙体承载力不足数量的表述,进一步复核该项目所采取加固措施的必要对象、范围以及加固措施的适用性,明确工程结构加固措施的必要实施依据。不应采取新增钢架将老钢架闲置的方式。补充结构加固新增钢筋混凝土梁、柱等部分构件的详图。在结构鉴定报告结论条目中补充建筑结构检测报告。

  (二)关于拆除部分。应从修后建筑的使用功能、需求着眼,进一步考虑对卫生间、小舞台拆除对后续使用的利弊,进一步斟酌方案对未来使用的关照。

  (三)关于外立面。该建筑外立面有马赛克、釉面墙砖、水泥砂浆抹灰墙和清水红砖墙面不同的装饰材质,现状外立面存在被后来涂料刷饰的情况,方案应进一步明确各面外立面修复的最终工程验收目标,并从可行性角度,进一步细化实操做法及修复材料的设计要求。根据现状勘察情况和有关资料进行分析、对比,针对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建筑风貌、特点及工艺手段和材料运用等时代元素,在总体风格谐调的前提下分别进行可识别性留存,以此通过建筑本体反映出其时代更迭的历史印记。

  (四)方案实施过程中应进行跟踪设计,若发现新的原始历史信息,应尽力予以保留。

  二、请你局指导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核准并备案后方可实施。

  三、对工程实施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一)工程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文物保护工程相应资质。严禁资质单位承揽业务后分包转包,严禁施工与监理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

  (二)工程必须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等有关规定实施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必须具备文物保护工程相应资质。

  (三)工程开工前,须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四)工程必须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要求,施工单位依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同时,按照《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施工组织设计应由该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由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报业主单位认可后实施。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施工前请你局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地现场布置管理、岗前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施工中请加强协调和工程监管,及时开展工程检查,督促项目管理单位和方案设计单位加强施工全过程指导,督促项目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文物保护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人员安全。

  此复。

  辽宁省文物局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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