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文物局关于小城子山城保护、展示、保护性设施建设及环境整治工程方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0日

来源:文物保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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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文物局关于小城子山城保护、展示、保护性设施建设及环境整治工程方案的批复

辽文物行政〔2024〕4号

丹东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你局《关于上报〈小城子山城保护、展示、保护性设施建设及环境整治工程方案〉(修改版)的请示》收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小城子山城保护、展示、保护性设施建设及环境整治工程方案。

  一、对该方案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山城遗址文物的原状,工程目标是达到现状安全、能够予以展示;明确归安石料是收集散落石料;明确、细化城墙墙体归安、修整工艺,鉴于归安石构件基本基于周边捡拾所得,因此方案预期存在不确定因素,应在实施阶段,根据捡拾构件的具体情况,及时统筹归安目标,利用已塌落的石材对城墙及水井、蓄水池等进行归安修复较为合理,但由于城内植被和表土覆盖,已与山城内地表连为一体,形制不详,归安的依据不充分,应进一步明确城墙和各遗址的形制,按原形制和原做法进行适当归安补砌,但不能补配新石;对于松动的墙体可采取碎石楔实,不应拆砌;对于鼓胀歪闪较严重的墙体可进行适度拆砌;在归安石构件时,标记原物与归安构件的分界;应坚持最小干预的原则,控制工程范围和工程量。

  (二)方案说明中应补充说明牌、警示牌的位置、数量等要素。展示牌应采用山城总图上标注所在遗迹点位的方式,呈现遗迹点位与山城的关系,以提高山城展示的可读性;应进一步明确展示内容、展示方式和展示路线,对积土和树叶掩埋的房址、庙址、方台址等应评估露明展示保护的必要性,如果暂不具备露明展示的条件,宜采用现状保护,可在遗址周边设置保护围栏、标识牌和说明牌;补充设计图纸中南城门、南城墙墙体归安大样图,图纸上标明说明牌、警示牌等位置。

  (三)环境整治的内容不明确,对于遗址周边排水沟应在方案图中标识出位置;对不影响保护工程实施的植被不宜过度清理,在清理过程中难以防止对遗址的进一步损害。

  二、请你局指导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核准并备案后方可实施。

  三、对工程实施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一)工程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文物保护工程相应资质。严禁资质单位承揽业务后分包转包,严禁施工与监理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

  (二)工程必须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等有关规定实施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必须具备文物保护工程相应资质。

  (三)工程开工前,须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四)工程必须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要求,施工单位依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同时,按照《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施工组织设计应由该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由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报业主单位认可后实施。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施工前请你局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地现场布置管理、岗前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施工中请加强协调和工程监管,及时开展工程检查,督促项目管理单位和方案设计单位加强施工全过程指导,督促项目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文物保护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人员安全。

  此复。

  辽宁省文物局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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