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文物局关于卫戍医院旧址勘察设计方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5日

来源:文物保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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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文物局关于卫戍医院旧址勘察设计方案的批复

辽文物行政〔2024〕2号

大连市文物局:

  你局《关于〈某部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卫戍医院旧址勘察设计方案〉的请示》收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卫戍医院旧址勘察设计方案。

  一、对该方案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如下:

  (一)该文物建筑为欧式古典建筑,其外形特点、装饰线条等具有典型的建筑艺术性,应进一步细化保留措施。

  (二)由于客观条件所限,对不可视部分没有进行揭露勘察,隐蔽部位残损状况不清,设计方案还不太完善,工程实施前,应对不可视部分进行补充勘察,核定各部位、各种构件,尤其是铁皮瓦、椽子、望板等残损量,以确定和控制更换数量,查清病害类型、原因、范围及危害程度,为施工图设计提供可靠依据;进一步对残损构件的残损程度进行描述,明确残损构件更换标准,尽可能减少更换量,如连廊更换糟朽的木柱约5根、更换糟朽的檩约8根等;新添配的木料可做防腐处理,原构件没有必要做防腐处理;铁皮瓦表面应采用油性漆;鉴于现状勘察并未对前楼“后期改制为尺寸较小人字梁七榀”提出明确的不良影响,应用现状详图对比,具体说明哪些构件较小,若能针对尺寸较小构件加强,则没必要对整榀梁架进行更换。

  (三)对砖体风化酥碱采用打点修补或剔凿挖补做法基本合理,但风化深度界限值宜由20mm提高到30mm,对风化酥碱砖体尽可能不采用择砌或拆砌做法;修缮措施表和图纸中基本标注的是“剔补破损风化酥碱的墙体红机砖”,应与墙体主要工程做法说明相对应,标注为“打点修补”和“剔凿挖补”做法;对“墙体开裂是抹灰开裂还是墙体开裂,查明开裂程度及原因后尽量采取加固修整措施,慎重采用拆砌做法”比较合理,但应根据墙体表面裂缝发育的位置、形态及深度,初步判定裂缝的性质(构造和非构造裂缝)及发育程度,进一步说明对开裂墙体采取的概念性修缮措施,如果在抹灰处采取局部揭取,查清墙体裂缝性质和发育程度则更有利于设计方案的深化;原则同意方案对两座建筑外墙面的修复先进行局部试验的要求,应从最小干预的原则和尽量避免伤害外墙砖体出发,控制工程涉及必要深度,尤其对矿渣外刷水泥抹面装饰层的做法,尽量保留原做法遗存,采取现状维修方式。

  (四)关于前楼首层室内地面的恢复设计问题,方案拟对前楼俄租借时期的首层室内地面恢复到原八边形瓷砖做法,涉及修后首层其他室内地面标高、楼道地面标高不变,唯独前楼俄租借时期的首层室内地面标高降低情况,设计方应进一步复核前楼俄租借时期的首层室内地面恢复到原八边形瓷砖做法的具体降低高度和与其相关联地面标高不变的适宜性。

  (五)应在现状图中明确标注前楼遗存的木窗保留和分布情况,以明确更新为断桥铝窗的分布与数量,同时应根据木窗外立面的蓝色油饰色调,提出断桥铝窗的外立面窗框色调要求;方案拟将现连廊、后楼的塑钢窗全部更换为断桥铝双层钢化玻璃窗,不符合文物修缮原则,应采取现状维修或恢复原状窗户材料做法。

  (六)设计文本不完整,缺少设计概算,应予补充,设计概算应按照文物修缮、添加构件、更改部位、供电、上下水、取暖等不同类别、项目单独编制;凡不是文物修缮范围的构造层、隔断、各种管线、防水及防潮材料和措施、监控设备等,应单独做说明并单独做工程概算;应在总平面图中,明确标注环境整治范围。

  二、请你局指导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核准并备案后方可实施。

  三、对工程实施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一)工程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文物保护工程相应资质。严禁资质单位承揽业务后分包转包,严禁施工与监理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

  (二)工程必须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等有关规定实施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必须具备文物保护工程相应资质。

  (三)工程开工前,须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四)工程必须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要求,施工单位依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同时,按照《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施工组织设计应由该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由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报业主单位认可后实施。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施工前请你局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地现场布置管理、岗前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施工中请加强协调和工程监管,及时开展工程检查,督促项目管理单位和方案设计单位加强施工全过程指导,督促项目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文物保护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人员安全。

  此复。

  辽宁省文物局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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