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文物局关于卧鹿山石庙碑林修缮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0日

来源:文物保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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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文物局关于卧鹿山石庙碑林修缮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辽文物行政〔2022〕36号

鞍山市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送山西会馆等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方案的请示》收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卧鹿山石庙碑林修缮工程设计方案。

  一、对该方案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如下:

  (一)不同意方案拟将所有石碑移位,原位全部重做基础的做法。全部重做基础的做法改变了文物本体原做法,干预过大。根据现有勘察报告,54座石碑共六排,主要是五排,第一排、第三排、第五排多数或多个石碑歪闪,第二排、第四排个别石碑歪闪。不存在歪闪的,不需重做基础;重做基础的,应尽可能保持原做法。

  (二)应补充混凝土筏形基础防钢筋锈蚀的处理要求。筏形基础不易外露地面,需根据各座碑是否带雕刻的具体情况,或将碑座直接坐落于筏形基础之上,或在筏形基础于碑座之间,增加垫层。因部分碑体存在断裂的状况在移位时应特别注意碑体的安全,应细化碑体移位时对碑体进行预加固措施的要求。

  (三)鉴于现状勘察未有针对石碑材质进行保存状况的分析与影响评估,未有针对石碑材质进行清理与封护材料的试验,方案拟将部分试验交由施工单位实施不可行。为避免不当处理导致不良后果,应只对石碑失稳部分进行粘接处理,对一般裂缝可采用低强度材料进行填充,防止裂缝部位加剧风化,不可贸然对石碑进行表面清理与封护处理。要严格控制石碑表面清洗程度和范围,清洗应是清理,清理应只限于污渍、苔藓清理。

  (四)完善设计图纸,补充现状图纸的残损内容标注。

  二、请你局指导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审定确认达到要求后报我局备案方可实施。

  三、对工程实施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一)工程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文物保护工程相应资质。严禁资质单位承揽业务后分包转包,严禁施工与监理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

  (二)工程必须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等有关规定实施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必须具备文物保护工程相应资质。

  (三)工程开工前,须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四)工程必须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要求,施工单位依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同时,按照《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施工组织设计应由该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由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报业主单位认可后实施。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施工前请你局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地现场布置管理、岗前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施工中请加强协调和工程监管,及时开展工程检查,督促项目管理单位和方案设计单位加强施工全过程指导,督促项目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文物保护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人员安全。

  此复。

                                      辽宁省文物局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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