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满医学堂旧址—基础二楼旧址(连廊及西侧二楼)修缮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0日

来源:文物保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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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南满医学堂旧址—基础二楼旧址(连廊及西侧二楼)修缮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辽文物行政〔2022〕31号

沈阳市文物局:

  你局《关于南满医学堂旧址—基础二楼旧址(连廊及西侧二楼)修缮工程设计方案的请示》收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南满医学堂旧址—基础二楼旧址(连廊及西侧二楼)修缮工程设计方案。

  一、对该方案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如下:

  (一)需进一步复核裸露钢筋部分,确定是否有需要进行补筋的情况存在。需从整体的角度进一步分析判断原室、内外门、窗及墙裙等各部位油饰色调,进一步复核重新油饰色调的要求,避免修后出现色调混乱不搭的效果。

  (二)对“基础二楼旧址连廊及西南二层建筑发现的5 扇木窗”,应进行妥善修缮。现状为铝合金门窗,如能使用可保留现状;已经残破不能使用,需要更换的,不应改为断桥铝仿木窗,应以恢复木质窗为主,使用要服从保护,以展示其历史格局。

  (三)应进一步完善工程做法,如补充门窗油饰材料、内墙粉刷材料的材料要求及工艺做法。进一步细化维修涉及的工程量的表述,为工程预算及工程实施提供详实依据。

  二、请你局指导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审定确认达到要求后报我局备案方可实施。

  三、对工程实施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一)工程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文物保护工程相应资质。严禁资质单位承揽业务后分包转包,严禁施工与监理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

  (二)工程必须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等有关规定实施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必须具备文物保护工程相应资质。

  (三)工程开工前,须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四)工程必须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要求,施工单位依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同时,按照《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施工组织设计应由该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由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报业主单位认可后实施。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施工前请你局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地现场布置管理、岗前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施工中请加强协调和工程监管,及时开展工程检查,督促项目管理单位和方案设计单位加强施工全过程指导,督促项目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文物保护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人员安全。

  此复。

                                      辽宁省文物局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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