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印发《辽宁省文化和旅游领域行政许可案卷制作、归档和评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文旅发〔2024〕9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发文日期:2024-09-29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印发《辽宁省文化和旅游领域行政许可案卷制作、归档和评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文化和旅游领域行政许可案卷制作、归档和评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文旅发〔2024〕9号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辽宁省文化和旅游领域行政许可案卷制作、归档和评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9月29日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领域行政许可案卷制作、归档和评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许可案卷的制作和归档管理工作,保证案卷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文化和旅游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和旅游部对有关程序及文书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行政许可案卷的制作和归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及时、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案卷,是指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文字材料、电子数据信息及申请人按规定应提供的文字、图表和照片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 行政许可档案是行政许可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原始记录,是开展经常性监督工作、促进行政审批及行政应诉行为规范化的基础证据资料,必须确保其完整、规范、系统和安全。

  第六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行政许可案卷的制作和归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 本制度主要分为案卷制作、档案管理、案卷评查三部分。

  第二章 案卷的制作

  第八条 行政许可案卷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三)(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文书;

  (四)审查相关材料:如核查笔录、陈述申辩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含:公告、听证申请、通知书)、听证笔录、重大行政许可法制审核意见书、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延期批准书);

  (五)行政许可审查意见,如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延续、变更、撤回、撤销、注销文书(含:通知书、决定书等文书);

  (六)行政许可送达文书或记录。

  第九条 申请与受理阶段

  (一)申请受理审批文书应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许可的事项名称、申请许可的种类、申请时间、受理(不予受理)适用的依据;以及承办人的意见、审核意见、审批意见等相关内容。

  (二)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应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的事项;补正的理由、内容、期限;日期。并加盖印章。

  (三)申请受理决定应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的事项;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据及决定、日期。并加盖印章。

  第十条 审查阶段

  (一)审查笔录应载明审查的起止时间、地点;被审查对象基本情况、审查的内容和结果;被审查对象的意见及签名。在审查过程中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签名。

  (二)陈述申辩笔录应按照要求载明起止时间、地点;承办人、记录人的姓名;陈述、申辩人的基本情况。详细记录陈述、申辩的内容;陈述、申辩人的意见,并做好签名。

  (三)适用特别程序的审批许可事项应填写特别程序告知书,载明适用依据、所需时间等内容。

  (四)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启动听证程序的,应发放听证通知书,载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证件信息。同时注明当事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写明听证通知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五)听证笔录应详细载明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的理由、依据;申请人陈述、申辩的内容;利害关系人质证的内容。相关内容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逐页签名并按压手印。

  (六)延期审批文书应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的事项;详细记录延期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承办人、审批人意见。

  (七)作出延期决定的,应发放延期通知书,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的事项;详细记录延期的理由、依据和期限。写明延期通知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第十一条 审批许可进入决定阶段后,应制发相关决定文书,主要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住址)等信息;

  (二)申请的许可事项;

  (三)审查情况;

  (四)准予(不予)许可、准予(不予)变更许可、准予(不予)延续许可的理由、依据;

  (五)准予(不予)许可、准予(不予)变更许可、准予(不予)延续许可的内容;

  (六)告知申请人如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相关决定文书应注明日期并加盖印章。当场作出的行政许可应有许可申请人签收记录。法定收费附收款凭证。

  第十二条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文字记录送达情况,必要时可以对送达过程进行音像记录。送达回证应加盖印章,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送达文书(行政许可证件)的名称及文号(编号);

  (二)受送达人、送达人;

  (三)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

  (四)收件人签名;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送达记录视为送达文书;以电子方式送达的,签收记录视为送达文书;依法实行“综合窗口办理”的,申请人在政务中心窗口领取办件的登记如符合上述要求,视为送达文书。

  第三章 案卷的归档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案卷应当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归档。

  第十四条 案卷归档应参照省司法厅《辽宁省行政执法案卷通用标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的有关要求,遵循案卷形成的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的原则进行组卷。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案卷应坚持一案一卷或一案多卷,一卷一号,并按照以下要求整理。

  (一)使用统一规范的卷宗封面;

  (二)卷首目录和卷末备考表填写规范;

  (三)卷内文字应当打印或使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

  (四)卷内文书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

  (五)案卷线装,卷内无金属物;

  (六)复印件存档的,需标注“与原本核对无异”并由审核人签字;

  (七)文书如有留白,应标注“以下空白”或使用黑色碳素笔做划线;

  (八)案卷无涂改,确有笔误处需要更正的,应在修改处按手印;

  (九)卷内材料有序(按结论、决定、结案处理性文件在前,依据材料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排列);

  (十)不能随卷保存的证据,放入证据袋随卷归档或注明内容、数量、时间、责任人和存放地点;

  (十一)音像记录随卷保存,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对记录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案卷的查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查阅人应当出示有效证件;

  (二)查阅人应当填写查阅登记表;

  (三)查阅人不得损坏、涂改、抽出案卷材料。

  第四章 案卷评查

  第十七条 本厅设立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厅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工作。原则上每年度开展全省文旅系统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工作。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制定年度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案卷的制作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行政许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厅的规定;

  (三)行政许可案卷的保管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和互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结果应当作为本厅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业务处室和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主体合法主要包括: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经过本级政府的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项目合法主要包括:

  (一)属于依法设定或承接中央、省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经过本级政府确认并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涉及的中介服务项目属于市级中介服务清单范围之内。

  第二十四条 适用依据合法主要包括:

  (一)受理(不予受理)、准予(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所适用的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无误;

  (二)依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所引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准确无误。

  第二十五条 程序合法主要包括:

  (一)按照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的步骤、顺序实施行政许可;

  (二)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材料核查,执法人员应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且持有执法证件;

  (三)依法向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

  (四)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五)应当适用特别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能够按照特别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

  (六)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依法延长期限的,经由主要负责人批准;

  (七)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行政许可证件在法定期限内颁发、送达,并有送达回证;

  (八)行政许可收费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按照有关部门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取,并使用合法票据。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文书档案应齐全完整、规范有序,电子信息记录应真实还原受理、办理过程,都应符合档案保存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依托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等数字化平台开展的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开展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并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和评查,电子案卷与纸质案卷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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