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文旅办发〔2023〕60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发文日期:2023-04-28
效力状态:有效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 的通知》(文旅综执发〔2021〕11号,以下简称《裁量权适用办法》)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辽宁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辽司发〔2023〕1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辽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行业发展等实际,综合考虑裁量因素,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按照《辽宁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辽司发〔2023〕12号)通知要求,各市要做好本地区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对于同一行政处罚事项,原则上直接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以根据本地区执法工作实际需要,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经梳理,发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不能满足本地实际需求,或没有制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省文化和旅游厅将根据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适时动态调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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