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文旅发〔2023〕28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发文日期:2023-09-26

效力状态:有效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辽宁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926

辽宁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有序推进我省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参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度假区,是指有明确空间边界和统一独立有效的运营管理机构,具备高质量的度假资源与产品,能够满足旅游者休闲度假需求的综合性集聚区。
  第三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引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质量发展,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自愿申报、规范认定、动态管理、示范引领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申报省级旅游度假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
  (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三)有完善的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所在地区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等旅游度假资源丰富并有特色;
  (四)经营范围合理,空间边界明确,土地使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五)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健全,具有统一独立有效的运营管理机构,职能明确;
  (六)旅游度假设施设备齐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旅游业态丰富,经营状况良好,能满足游客的住宿、餐饮、娱乐、休闲、购物、康体、文化体验等度假需求;
  (七)游客综合满意度较高;
  (八)主要经营主体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记录;
  (九)近2年未发生重大环保事故、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负面舆情。
  第六条 申报省级旅游度假区,由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书面申请,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认定。
  第七条 申报省级旅游度假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文件;
  (二)省级旅游度假区认定申请报告书,包括旅游度假区基本信息(含名称、管理机构、空间范围、面积等)、发展概况、度假资源与环境、度假产品、度假公共服务、运营管理、市场结构与影响、生态文明与社会效益等内容;
  (三)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自评报告及相关说明材料(含文字、图片和视频);
  (四)近2年未发生重大环保事故、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负面舆情的承诺书;
  (五)其他材料。
  第八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下列程序组织认定省级旅游度假区:
  (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通过材料审核的旅游度假区依据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分细则打分,进行基础评价综合评分
  (二)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按照《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对通过材料审核和评价的旅游度假区以明查暗访等形式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通过现场检查的旅游度假区进行审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答辩等考核环节,对拟认定对象征求公安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环保部门意见后,确定公示名单,并在省文化和旅游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发布认定公告。
  第九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等级标牌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统一制作和颁发。省级旅游度假区应当将标牌置于度假区内醒目位置,并在宣传推广中正确使用等级标识、标牌。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变更名称、管理机构或调整空间边界的,应当自变更或者调整之日起2个月内,经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第十一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采取重点复核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社会调查、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对省级旅游度假区进行动态管理和复核。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核;3年期内,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年度复核。
  第十二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文化和旅游厅给予通报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
  (一)经检查或者复核,部分达不到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的;
  (二)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不健全的;
  (三)游客投诉较多或者旅游市场秩序混乱,且未及时有效处理的;
  (四)因管理失当,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较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较大旅游安全隐患的;
  (六)变更名称、管理机构或者调整空间边界未及时备案的;
  (七)文化和旅游部规定或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文化和旅游厅给予取消等级处理:
  (一)经检查或者复核,与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差距较大的;
  (二)存在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的;
  (三)生态及资源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
  (四)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七)因规划布局、土地用途等调整,不再具备旅游度假功能的;
  (八)文化和旅游部规定或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受到通报处理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整改期满后,经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省文化和旅游厅检查验收,未通过检查验收的,给予取消等级处理。
  第十五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受到取消等级处理的,自取消等级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对省级旅游度假区基础设施、旅游公共服务、品牌建设和形象推广等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鼓励各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使用、用能、金融支持、人才引进、宣传推广等方面,对省级旅游度假区提供支持与服务,为旅游度假区建设和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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