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旅行社“引客入辽”奖励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文旅发〔2023〕9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发文日期:2023-04-23

效力状态:有效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旅行社“引客入辽”奖励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为鼓励旅行社积极开拓境内外旅游市场,吸引更多游客来辽观光旅游,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辽宁省旅行社“引客入辽”奖励资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4月23

辽宁省旅行社“引客入辽”奖励资金实施办法

为鼓励旅行社积极开拓境内外旅游市场,吸引更多游客来辽观光旅游,根据《旅行社条例》《辽宁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经〔2018〕588号)和相关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组织省外、境外游客到辽宁观光旅游、休闲度假的旅行社。

二、奖励原则

(一)自愿申报原则。旅行社“引客入辽”奖励须由旅行社自愿申报,属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定后推荐上报。

(二)线上线下一致原则。旅行社要严格执行“一团一报”制度,及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准确填报旅游团队信息,且有相应的线下辅助证明材料,线上线下保持一致。

(三)实事求是原则。对达到奖励基本标准的旅行社,严格按照“引客入辽”实际贡献予以奖励。

三、奖励条件

旅行社在奖励年度内累计接待省外、境外游客达1000人天数(含1000)以上。游客人天数=游客人数×省内过夜天数。接待境外游客1人天数按接待省外游客2人天数计入游客总人天数。

旅行社在奖励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奖励资格。

1)编造虚假团队信息申报奖励的;

2)违反《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经营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3)旅行社及法定代表人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

4)因旅行社自身原因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奖励标准

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旅行社,根据旅行社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中的接待省外、境外游客数据和相应证明材料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天30元最终奖励标准以省财政部门批复情况为准),全省旅行社“引客入辽”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3000万元。旅游包机、专列、邮轮、自驾车团队等奖励参照执行。

五、奖励依据

(一)“一团一报”信息。旅行社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中填报的接待省外、境外游客团数、行程及游客信息等基础数据。

(二)相关证明材料。旅行社接待省外、境外游客的旅游合同,游客在辽行程单(含游客名单表),以及旅游团队住宿等原始凭证复印件。

六、申报与审核

(一)申报。以前一年6月1日至当年5月31日为一个奖励年度。各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于当年6月1日起,组织辖区内旅行社开展“引客入辽”奖励的申报工作。省外旅行社须通过省内地接社申报“引客入辽”奖励

(二)审核。各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旅行社“引客入辽”奖励材料的审核工作,对申报奖励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审核,保证申报数据准确无误。7月31日前,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省文化和旅游厅上报旅行社“引客入辽”奖励申请文件。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相关程序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拨付各地。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强化对旅行社“引客入辽”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加强奖励工作的宣传引导,积极扩大奖励政策的企业知晓率和参与度。

(二)严格申报纪律。申报旅行社要真实、准确、完整提交相关材料,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严格申报和审核程序,严把申报质量关,严防虚报瞒报、弄虚作假问题发生。对于数据信息不真实或有造假行为的,取消该旅行社奖励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引客入辽”奖励

(三)加强资金监管。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部门加快奖励资金的拨付进度,并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管。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向旅行社拨付奖励资金,不得截留、滞拨、挤占、挪用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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