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技术监管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文旅发[2021]62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发文日期:2021-08-23
效力状态:有效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和《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0〕86号)《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扩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视频监控接入数量的通知》(办综执函〔2020)95号) 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对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上网服务场所”) 经营管理技术监管的效能,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全面加强上网服务场所技术监管措施升级与应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运行上网服务场所技术监管平台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上网服务场所技术监管平台升级为2.0版本,新增上网实名制管理、上网人员健康状态管理、视频监控自助接入及视频巡查、监管平台防卸载措施等功能。平台升级后,原安装软件版的上网服务场所,应于2021年9月30前在自有路由器上安装监管平台2.0版固件; 原使用监管平台专用路由器的上网服务场所,可继续使用并升级至2.0版,也可在自有路由器上安装2.0版固件(详见附件1)。各市要加强对上网服务场所安装和规范运用上网服务场所技术监管平台的监督管理,确保2021 年9月30 日前上网服务场所服务端在线率和客户端安装率达到95%以上。
二、推进上网服务场所视频监控接入
各市要以市县城区规模较大网吧为重点,积极组织协调,主动与经营业主沟通宣传,做好动员工作,持续推进上网服务场所网络视频监控“点对点”接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详见附件2),扩大视频监控覆盖范围和接入数量,最终实现全省上网服务场所视频监控全覆盖。
三、启用实名扫码上网系统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省上网服务场所统一启用实名扫码上网系统,该系统依托上网服务场所技术监管平台,实现消费者扫码上网、上网人员健康管理、异常报警、客流预警、扫码信息查询等功能。可对用户信息、场所信息、登记时间等精准数据查询,确保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对重点疑似人员行程轨迹有效跟踪,并及时通知同行人员。(具体使用说明见附件3)。
四、工作要求
(一) 高度重视上网服务场所监管工作。上网服务场所人员较密集且流动性大、相对密闭,是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重点场所。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高度重视上网服务场所监管工作,全面排查防控漏洞,落实防控要求,加快推进上网服务场所各项技术监管措施有效运用,加强对恢复开放的上网服务场所动态管理。
(二)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市要充分发挥上网服务场所技术监管平台技术监管作用,推行运用技术手段开展非现场执法监管,督促经营场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保护未成年人主体责任。对擅自卸载或停止使用技术监管措施、服务器在线率和客户端安装率不达标的上网服务场所,责令立即整改,视情况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 加强考核结果运用。上网服务场所技术监管平台应用是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将列入年度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考评工作。各市要加强对所辖执法队伍应用上网服务场所技术监管平台工作的考评,增强技术监管平台应用意识,提高技术监管平台应用水平,不断提升执法监管的效率。
附件:1.上网服务场所技术监管平台(2.0版) 规范安装使用说明
2. 上网服务场所视频监控接入信息填报指南
3. 实名扫码上网系统使用说明
版权所有: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主办单位: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辽ICP备07002464号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1号 联系方式:024-24866954
网站地图温馨提示:显示器分辨率1280×768或以上,IE9.0或以上浏览器为最佳显示效果
网站标识码:210000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