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印发《辽宁省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文物发[2021]166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发文日期:2021-08-16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印发《辽宁省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以及《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辽工改小组办发〔2021〕1号)、《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意见(试行)》(辽工改小组发〔2019〕6号)的精神,我局制定了《辽宁省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现予印发。

请各市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做好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制定评估实施细则或办法,9月15日前报省文物局备案。

辽宁省文物局

2021年8月16日

 

辽宁省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指南(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以及《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意见(试行)》,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主要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省级经济开发区和国家级各类园区等(以下统称开发区)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已经按照《关于进一步科学规范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的通知》(辽文物发〔2020〕40号)出台相关“考古前置”政策或地方立法机关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地市,各类开发区按“考古前置”政策或地方法规要求开展相关文物保护工作,不再进行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是指通过考古调查、勘探等方式,对各类开发区范围内的地上文物和地下文物遗存的保存分布情况进行确认,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

第四条  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责任主体是各市政府,实施主体是开发区管理机构,由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管,市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文物保护区域评估的统筹、组织、协调、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与承担文物保护区域评估任务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签订工作协议,为开展评估工作提供保障条件,落实区域内的文物保护责任。文物保护区域评估的具体土地范围由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第六条  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流程为:

(一)各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的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实施细则或办法,委托具有国家文物局核发考古发掘资质证书的单位开展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市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配合提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等详细资料。

(二)文物调查、勘探均由受委托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负责,评估工作的实施应采取区域系统考古调查、重点区域开展普通勘探和重点勘探相结合的方式,摸清评估区域内地下文物的分布情况,评估地上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状况,编制《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报告》。

(三)市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对接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开展现场检查、指导工作。检查内容包括开发区区域评估实施情况、土地储备入库或划拨前文物资源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评估意见的落实情况等。

(四)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报告》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审查意见。经过审查的《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报告》可作为文物行政部门出具基本建设用地行政许可意见的依据。

第七条  《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报告》由评估依据、评估区域概况、工作方式、地上文物和地下文物分布、评估意见和保护措施,以及相关图纸、照片等内容组成。(《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报告》范式详见附件2)

第八条  文物保护区域评估范围内有下列情形的,列入文物保护区域评估事项审批负面清单,实行单独项目评估:

(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经公布的文物埋藏区内或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划定公布的文物埋藏区内;

(三)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公布的文物保护点,以及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录点;

(四)《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报告》明确的有文物区块;

(五)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有文物分布的区块。

第九条  未列入文物保护区域评估负面清单的区域,不再进行单个项目文物勘探等工作。但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的,建设单位仍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家文物局,申请进行考古发掘

第十条  《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报告》的省级审查,纳入辽宁政务服务网“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事项。国家保密项目采用线下方式办理。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经费,由开发区管理机构依法纳入部门(土地成本)预算,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保障。考古调查、勘探所需费用,按照现有国家相关规定收取。

第十二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技术标准

2.《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报告》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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