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进一步科学规范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文物发[2020]40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发文日期:2020-04-02
效力状态:有效
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沈抚新区管委会,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
为妥善处理好文物保护与地方建设、民生改善之间的关系,全面协调推进全省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动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工作
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文物领域“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考古管理的意见》,加强部门协调,细化工作流程,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发展之间的关系,加快推进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工作。
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基本建设文物保护长效机制,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制定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为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对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在进入政府土地储备前,应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等工作。
二、全面推行文物勘探区域评估工作
按照《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意见(试行)》的有关要求,各市应立足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产业)园区、综合保税区、能源化工基地等,依法对区域内的文物勘探、文物影响等事项开展统一的评估。各市应结合特定区域的区位条件、产业定位、建设项目等实际,选择法定必须做、建设单位有需求的评估事项开展文物勘探区域评估。到2020年底,至少完成一个特定区域或一个评估事项的文物勘探区域评估工作,评估成果由落户该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免费共享。
文物勘探区域评估由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评估事项的具体工作流程,由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开。从事区域内考古调查、勘探的单位,应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区域内考古发掘项目,应由省内取得国家文物局核发考古发掘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应按照国家文物局制定的《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试行)》执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应计入土地收储成本,按照国家、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核定。
区域评估调查勘探工作结束后,由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文物局提出考古调查勘探验收申请。经省文物局验收合格的《考古调查工作报告》、《考古勘探工作报告》,可以作为文物勘探区域评估成果予以应用。
三、提高考古调查勘探行政审批效能
为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窗口运行规则(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并入到“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事项中,将在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上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现一网通办,杜绝体外循环。
跨市域的基本建设项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由国家文物局委托我省开展考古勘探发掘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由省文物局组织实施。
市域内进行非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由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市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完善精简、高效、统一的基本建设文物保护行政审批体系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文物保护审批工作效率。
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实施前,应组织考古单位填写《辽宁省考古项目开工备案表》,向省文物局报备。工作结束后,将考古调查、勘探办理结果抄报省文物局。省文物局将采取抽查机制,对各市考古调查、勘探工作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经考古勘探后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项目,应由省内考古发掘资质单位依法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考古发掘。
四、切实做好重大建设项目考古工作
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依法履行基本建设文物保护工作监管职责,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和要求,以保障重大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为工作重点,及时掌握项目信息,提前谋划,按照审批权限及时为建设单位办理审批手续;研究解决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在本地区考古勘探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本地区文博单位业务人员配合省内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共同组成调查队伍,保障考古调查勘探工作顺利进行。
考古发掘资质单位要及时制定调查勘探计划,在具备进场实施条件的情况下,尽快进场开展工作,确保建设项目如期推进;对于尚不具备进场条件的,考古单位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报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申请单位完善考古工地进场条件。
附件:辽宁省考古项目开工备案表
辽宁省文物局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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