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文旅发[2019]42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发文日期:2019-11-01
效力状态:有效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精神,扎实推进我省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现将《辽宁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1日
辽宁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以政府为主导,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各类机构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积极作用,结合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地域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保护,并经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既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要彰显文化的多样性,增强保护发展的自觉性。
第四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各市行政区域设立,区域范围为区县(市)或若干县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履行申报、审核、论证、批准等程序。
第五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条件:
(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比较丰富,当地人民群众有较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
(三)当地人民政府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和传承人保护机制,制定了项目保护计划,规划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场馆等基础设施;
(四)建立了有效的领导协调机制,设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
第六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程序:
(一)申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向所在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并附拟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调研报告和《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跨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申报的,由相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一致后,经各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联合向所在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地区进行实地考察,对《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进行论证并进一步完善,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报送申请材料。
第七条 申报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提交的材料:
(一)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和市级人民政府同意申请的相关文件;
(二)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专家组形成的评审论证意见;
(三)申报区县(市)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的相关文件;
(四)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该纲要由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申报区县(市)人民政府编制。内容包括总体思想、自然情况、保护对象、保护原则、建设目标、保护方式、保护措施、保障机制等。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文化研究、规划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考察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区县(市)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考察意见。
第九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组成专家组对实地考察意见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报请厅党组审定,经研究同意后下发文件,将符合条 件的区域设立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颁发证书和挂牌,同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第十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挂牌一年内,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在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的基础上,制定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内容包括保护区的文化资源与生态的现状分析、建设目标、保护方式和内容及保障措施等,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应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与相关的生态保护、土地治理、土地利用、旅游发展、文化产业等专门性规划和国家公园、国家文化公园、自然保护区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经费可由各县(市)公共财政预算安排,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要有计划地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按规定将文化生态保护进展情况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第十四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每年委托第三方对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进行督查验收和评估,对连续两年验收评估合格的保护区,省文化和旅游厅上报省政府批准,将其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对验收评估不合格的保护区,对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省文化和旅游厅将摘掉其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牌子。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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