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辽宁省文化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文物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文法发[2012]12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发文日期:2012-11-05
效力状态:有效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文广局,厅直文博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全省文物鉴定工作,更好地发挥文物鉴定机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工作程序,结合我省文物鉴定工作实际,制定了《辽宁省文物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辽宁省文化厅
2012年11月5日
辽宁省文物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文物鉴定工作,更好地发挥文物鉴定机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工作程序,结合我省文物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辽宁省文物鉴定组织领导机构(以下简称领导机构),在省文化厅党组领导下,全面负责辽宁省文物鉴定工作。
第三条 领导机构下设文物鉴定日常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设在辽宁省文物保护中心,负责制定并实施文物鉴定工作计划,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文物鉴定,组织开展学术考察、咨询和其他活动,完成领导机构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辽宁省文化厅聘请文物、考古、博物馆及相关学科专家(以下称文物鉴定专家)组成辽宁省文物鉴定专家库。
第五条 辽宁省文物鉴定工作范围包括:涉案文物鉴定;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审核;文物藏品征集鉴定;馆藏文物定级;文物移交鉴定;社会文物认定;文物拍卖企业文物标的审核;参与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等。
第六条 开展文物鉴定工作时,由工作机构从文物鉴定专家库中确定3名以上(单数)文物鉴定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鉴定工作,出具鉴定报告。
第七条 鉴定工作完成后,由工作机构将专家组成员签署的鉴定报告存档备案,并履行相应的上报程序。
第八条 在鉴定中如对鉴定结论出现重大分歧或有关部门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时,由领导机构召集有关文物鉴定专家进行复议。经复议认为确需重新组织鉴定的,由工作机构另行组织文物鉴定专家复核。
第九条 担任文物鉴定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文物保护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具有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和严谨的科学态度;
(三)从事文物的专业研究,在相应的领域有多年的鉴定工作经历,经验丰富,在文物研究领域有突出业绩;
(四)具有文博及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责任鉴定员资格;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文物鉴定相关工作。
第十条 文物鉴定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工作机构组织的文物鉴定工作,具有签名权并可获得相应的报酬;
(二)承担涉案文物鉴定时,可要求相关部门采取保密措施;
(三)对文物鉴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
(四)参加工作机构举办的其他各项活动;
(五)根据个人意见,可申请退出专家库;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文物鉴定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物鉴定方面的有关制度;
(二)积极参加工作机构安排的文物鉴定任务,提供公正、客观和具体的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负责。凡可能出现影响鉴定结论公正性的情况时,应遵循回避原则;
(三)非工作机构组织,不得以省文物鉴定专家身份参与文物鉴定工作和开具鉴定证书。与工作机构组织的文物鉴定无关的个人行为,须自行承担责任;
(四)保守工作秘密;
(五)不得在拍卖行任职,不得在文物交易活动中充当掮客;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根据文物鉴定任务需要,经领导机构批准,可特聘文物鉴定专家库外的专业人士参加文物鉴定工作,特聘期间享有与文物鉴定专家同等的权利和义务,鉴定任务完成,聘任结束。
第十三条 文物鉴定专家聘任终止条件:
(一)因工作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相关职责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办法的;
(三)本人申请自愿退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鉴定工作三次以上,可认定为自行退出。
第十四条 文物鉴定专家库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文物鉴定专家的聘任、解聘或除名由工作机构提出,领导机构审议,省文化厅批准,并在辽宁省文化厅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 工作机构每季度向领导机构报告工作情况,领导机构向省文化厅党组报告工作,遇重大事项立即请示汇报。
第十六条 工作机构日常文物鉴定工作所需经费,按计划从辽宁省文物保护中心文物鉴定经费拨付,其他活动经费由省文化厅筹集。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本级文物鉴定机构(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文物鉴定专家)管理,各市县文化部门可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文物鉴定机构,可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文化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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