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印发《辽宁省文化厅文化志愿者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文办发[2012]59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发文日期:2012-07-16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印发《辽宁省文化厅文化志愿者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绥中、昌图县)文化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实施意见》精神,推动文化志愿者队伍建设,规范文化志愿者招募及管理,我厅制定了《辽宁省文化厅文化志愿者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组建文化志愿者队伍,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是各级文化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今后一定时期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增强责任意识,将文化志愿者招募、组织、管理工作摆上工作日程,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二、各市文化局要尽快成立文化志愿者管理办公室,并督促、协调所属公共服务文化单位成立文化志愿者工作站,设专人负责文化志愿服务工作。

三、要精心设计文化志愿服务项目,认真研究基层群众需求,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结合“文化志愿者走基层”系列活动,以“百姓大舞台”、“文化大展台”、“知识大讲堂”为载体,推动文化志愿服务工作全面展开。

辽宁省文化厅

二0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辽宁省文化厅文化志愿者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实施意见》,引导和鼓励广大文化工作者和社会公众参与基层文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利用自己的文化艺术专长和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各级文化志愿组织开展的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无偿为基层文化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团体和个人。

第三条文化志愿者服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和“三贴近”原则,坚持“依法组织、分级管理,自愿参与、就近服务”的原则。

第二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组织机构

(一)省文化厅设立辽宁省文化志愿者工作管理办公室,挂靠社会文化处,负责对全省文化志愿者工作的管理,确保志愿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二)各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文化志愿者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文化志愿者工作管理。

(三)各级公共文化服务单位普遍设立文化志愿者工作站,广泛开展文化志愿者招募工作,实现文化志愿者招募和服务工作的便利化。

第五条管理

(一)各级文化志愿者工作站要在文化志愿者管理工作办公室的管理下,规划、组织、开展和参与各类文化活动。文化志愿服务工作主要应包括以下方面:

1、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的宣传、推广;

2、群众性文化活动演出、服务;

3、公益性的文化讲座、艺术培训与辅导;

4、公益性展览的筹备、讲解;

5、公共图书馆阅读辅导、读者管理、图书整理;

6、协助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7、参与国内外文化志愿者交流活动;

8、开展文化志愿者的理论研究;

9、其他公益性文化服务。

(二)各级文化志愿者工作站要建立、健全包括文化志愿者基本状况、服务情况、累计服务时间等文化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网络和信息技术,逐步实现网上招募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文化志愿者的个人信息。

(三)文化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以小时为单位。

(四)各级文化志愿者管理办公室要制定规划,责成工作站采取常规培训和岗前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文化志愿者进行综合培训。常规培训重点加强文化志愿者对于开展文化志愿服务的工作理念、必备知识、基础技能等内容培训;岗前培训重点加强项目介绍、工作要求及安全教育等内容,提高文化志愿者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和综合文化素质。

第三  招募

第六条文化志愿者包括团体志愿者和个人志愿者。

(一)团体志愿者。各级各类有志于为基层群众文化发展繁荣志愿服务的文化事业、企业、院校和社会团体,如专业和民间艺术表演团体、各级各类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纪念馆等。

(二)个人志愿者。有志于文化志愿服务的专业和民间文艺院团从业人员、各级各类公共文化事业单位及文化企业的从业人员、有文化艺术专长的社会各界人士、大中专学生。

第七条文化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1、热心公益文化事业,自愿从事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2、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3、具备从事文化志愿服务工作所要求的人文素养以及专业知识或服务技能;

4、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之间(特殊情况除外);

5、具有参与文化志愿服务工作的身体素质。

第八条各级公共文化服务单位根据自身工作需要,设立文化志愿者工作站,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文化志愿者的招募,组织文化志愿者活动。公共文化服务单位招募志愿者要向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本地文化志愿者队伍统一管理。

第九条招募程序:

(一)申请注册文化志愿者的团体或个人可直接向文化志愿者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辽宁省文化志愿者申请表》和《文化志愿团队志愿者名单》(见附件1,2)。

(二)对申请注册的团体或个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进行面试;面试合格者,予以注册,并颁发文化志愿者证书。

第四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文化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文化志愿者管理部门提供的与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二)获得从事文化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对文化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文化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文化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每名文化志愿者每年参加文化志愿服务的累计时间不少于20小时;

(三)履行文化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文化志愿者管理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四)不得以文化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盈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和行为;

(五)自觉维护文化志愿者组织和文化志愿者的形象;

(六)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文化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  激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建立文化志愿者服务激励机制,实行星级文化志愿者认证制度。依据文化志愿者服务时间,参加文化志愿服务累计达30小时为“一星志愿者”,60小时为“二星志愿者”,100小时为“三星志愿者”,200小时为“四星志愿者”,300小时为“五星志愿者”。各级文化志愿者管理办公室须向志愿者发放由省文化厅统一印制的“星级文化志愿者证书”。

第十三条建立文化志愿者表彰机制,对服务时间长、表现突出、社会公论好的优秀文化志愿者团队和个人,各级文化志愿者管理办公室将定期予以表彰,并积极宣传“星级”文化志愿者典型。

第六  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文化志愿者(团队及个人)因故退出,应向申请注册的文化志愿者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同意后,办理退出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文化志愿者工作站可取消其文化志愿者资格,办理退出注销手续,并通知本人(团队)。

(一)违反服务单位的规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受损害的;

(三)以文化志愿者或者服务单位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

文化志愿者服务原则的活动,并损害了服务单位声誉的;

(四)文化志愿者在开展服务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五)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故不参加服务项目活动的。

第七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辽宁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辽宁省文化志愿者申请表

2、文化志愿团队志愿者名单

附件一:

辽宁省文化志愿者申请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

姓名

性别

出生

日期

照片

(一寸)

籍贯

民族

职称

政治

面貌

学历

身体

状况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及地址

职业

专业

常住地址

联系电话

手机

办公

住宅

e-mail

志愿服

务经历

个人服务意愿(服务区域等)

可服务时间

□双休日□周六周日随时随地

申请人承诺

我志愿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自觉传播先进文化。我承诺:

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

先进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奉献力量。

申请人签字:

组织机构审核意见

           注:1.以上资料请如实填写,数据录入及志愿服务安排等将以此资料为准。

2.个人信息仅供文化志愿服务使用,不会造成信息外泄,请放心。

 

附二:

文化志愿团队志愿者名单

单位名称:     (盖章  )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

面貌

身体状况

职称

专业特长

联系电话

备注

注:此表由各单位汇总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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