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辽宁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2024年度推进计划》工作要求,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5起我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侵犯著作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沈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发行侵犯他人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案
案情简介:根据沈阳市浑南区“扫黄打非”办公室转办移送案件线索,沈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某文化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文化用品店销售的3类8种共计351册出版物未署出版单位名称,也无版权页等出版信息;另有2类6种共计111册出版物印有版权信息,但不同程度存在版权页印刷字迹模糊等问题。经查,涉案出版物是该文化用品店为沈阳某咨询有限公司代销的。经辽宁省新闻出版局鉴定,部分涉案图书为非法出版物;经某出版有限责任公司认定,部分涉案出版物为侵权盗版图书。当事人擅自复制并发行了自己曾委托正规出版社出版过的出版物和未正式出版发行的内部培训用书。由于部分涉案侵权出版物专有出版权属合同期已过,故这部分出版物又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行权。根据上述事实,沈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认定当事人存在发行非法出版物、侵犯他人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合并处罚,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5878元、没收非法出版物及侵权复制品、罚款69117.5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为追求利益将曾委托正规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图书私自进行复制发行的侵权行为,具有一定典型性,损害了著作权人利益,扰乱了出版物市场经营秩序。本案涉案出版物种类繁多,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计算复杂,鉴定和认定程序繁琐,办案人员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违法事实和证据对违法行为进行了认定,准确参照自由裁量标准做出了适当的行政处罚。本案的查处,保护了著作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打击和震慑了侵权盗版和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对查处同类案件有一定借鉴意义。
案例二:大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刘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破坏技术措施案
案情简介:刘某在2021年开始制作游戏外挂,并在网上贩卖该外挂从中获利,2023年1月被S省Z市公安局抓获,2024年4月S省Z市公安局撤案,6月20日,案件移交至大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经查,刘某存在制作外挂,破坏游戏技术措施的违规行为,刘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配合执法人员主动交代贩卖游戏外挂获利的相关证据。刘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对刘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38元,处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通过此案,建立了良好的跨地域刑转行协作机制,为以后办理此类型案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随着著作权行业的多面发展,对著作权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本案中,刘某制作外挂,破坏游戏技术措施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游戏软件市场秩序,更破坏了游戏内公平的竞技秩序。本案的查办,对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起到规范指引作用。
案例三:大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欧某、柳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案
案情简介:大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X区人民检察院和市公安局X分局移送案件线索,欧某和柳某用家用电脑复制粘贴的方法制作音乐U盘,后将其通过在网上销售而从中获利,涉嫌侵权。经查,欧某和柳某存在未取得音乐版权方许可,复制销售其音乐作品的违规行为,二人均对该行为供认不讳。欧某和柳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对欧某和柳某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用于经营活动,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扰乱了著作权公共传播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案的及时查处,彰显了大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强培育、重保护、促发展”的监管工作理念,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艺术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维护了正常的文化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四:鞍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某教育科技中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案
案情简介:鞍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举报线索,对辖区内某教育科技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其微信公众号向公众传播著作权人林某某的文字作品,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林某某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以及获取报酬等权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由于首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公众号相关内容,当事人为免费向公众开放无违法所得,并删除其公众号传播的作品。按照裁量权基准,依法对该公司处以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对著作权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本案中当事人通过公众号的形式在网络上传播其作品,侵害了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扰乱了著作权市场秩序。本案的查办,不仅对保护好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而且对该类违法行为也起到了警示作用。
案例五:铁岭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某书店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案件
案情简介:2024年2月,铁岭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正在营业中的某书店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书店发行的3本出版物纸张粗糙、印刷模糊,疑似盗版出版物,执法人员现场将3本疑似盗版出版物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现场拍照取证。经鉴定,3本出版物鉴定结果为侵权盗版出版物。该书店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八)项对该书店作出警告、没收盗版出版物3本、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活动的典型案例,经营者由于利益的驱使,不惜违规经营发行侵权盗版出版物,逃避执法人员监管,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严重危害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通过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对该类侵权行为进行及时有效打击,教育当事人守法经营,提高了市场主体守法经营意识,体现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依法严惩侵权盗版,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决心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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