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颁布实施《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02日

来源:辽宁文化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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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09年6月30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7月31日获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于200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沈阳是1986年国务院公布的第二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拥有2300年的建城史,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被誉为 “一朝发祥地,两代帝王城”。目前,沈阳已发现的各类文物古迹1100余处,其中,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129处。2004年,沈阳故宫、清福陵、清昭陵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从2004年起,沈阳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参照其他城市已颁布实施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结合沈阳市名城保护工作现状,着手起草《条例》。为切实做好该项工作,沈阳市有关部门多次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将立法情况向市人大汇报,形成初稿后,又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最终定稿。

  《条例》设六章,共三十七个条款,其主要内容包括:对《条例》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体制、遵循的原则、保护规划和资金保障、鼓励社会各届参与保护工作、单位和个人的保护义务、表彰和奖励等作出说明;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和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各项措施作了规定;明确了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依法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尺度等。

  《条例》属实施性的地方立法,是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细化和补充,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这是沈阳市继《沈阳市故宫、福陵和昭陵保护条例》和《沈阳市地上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保护条例》之后,颁布的第三部地方专项文化遗产保护法规。《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沈阳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沈阳市的文物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张洋 马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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