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文化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23日
- 编辑:
- 来源:厅办公室
各市文化局,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辽宁省文化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即日起实施。
请厅机关各处(室)和省图书馆认真执行;厅直各单位积极配合、协助落实;各市文化局按照本市人民政府要求,参照实施。
二00八年五月十五日
(二00八年五月十五日)
为了更好地实施辽宁省文化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此方案。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高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执政水平,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是文化部门科学、民主、依法行政,加强服务和廉政效能建设,建设和谐文化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文化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和表达权的重要形式。这项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时间紧,要求高。国务院以总理令和条例的形式,推行此项工作;省政府办公厅于2008年4月16日下发文件,要求各市政府和省直各部门位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准备工作,5月1日后,正式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省文化系统,特别是厅机关各处(室)务必要高度重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条例》和本工作方案的要求,立即开展工作,确保省文化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开展。
二、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和形式
(一)政府信息公开原则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本级文化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非涉密的信息。
省文化厅政府信息公开原则是:严格遵循《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通过网站、刊物、媒体等多种有效形式及时公开文化部门非涉密的政府信息,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文化部门政府信息,提高文化工作透明度,促进科学民主和依法行政。
(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省文化厅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有效补充。
主动公开,是指省文化厅依法在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多种有效形式主动地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公开或发布的有关工作。主动公开的方式,主要包括文化厅信息网站公布、内部信息刊物公布、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会)、新闻传媒宣传报道或登载等。
依申请公开,是指省文化厅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以书面(含数据电文形式)或口头形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按有关程序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有关工作。
(三)公共图书馆系统设立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
在省政府办公厅业务指导下和省文化厅领导下,加快推进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建设。结合辽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以电子查阅为主要形式增设政府信息公共查阅服务,以网站和信息链接形式实现社会公众和组织对政府信息的及时查阅。省图书馆结合现有陈设,开辟方便公众查阅的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场所,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市、县(区)公共图书馆,可参照省图书馆的设置,在本级政府和文化部门的领导下,推进公共查阅点建设。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一)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省文化厅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厅办公室作为省文化厅政府信息公开暨政务公开工作的主办处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厅机关和有关厅直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各市文化局进行有关业务指导。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单位和各市文化局均应安排专人(一般为文化信息员),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按照《指南》和《目录》主动公开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文化部门工作实际,制定《辽宁省文化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辽宁省文化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详见附件)。从即日起,厅机关各处(室)和有关厅直单位根据省文化厅政府信息公开的《指南》和《目录》,按规定程序在政府信息生成和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通过上述有效载体和方式,公开(发布)有关政府信息。
为了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实效,从即日起,省文化厅机关各处(室)承办制发的各类可予公开的文件,在厅领导签批后、厅办公室编号前,应将文件所对应的电子文档复制至厅办公室政务网电脑上,以便整理发布或报送。
(三)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答复程序
从即日起,凡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向省文化厅提出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由省文化厅办公室受理,经厅领导签批后,转由相关处(室)、厅直单位和各市文化主管部门办理、答复。在此过程中,省文化厅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
(四)完善新闻发布和信息宣传工作
建立省文化厅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会)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对于需要社会周知或广泛宣传的重大文化活动、文化建设成就或成果、重要文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可由相关业务处(室)报请厅领导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情况通报会。进一步加强全省文化系统信息报送和新闻宣传工作。厅办公室要加强与主要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建立新闻宣传协作机制;要健全完善文化信息员队伍,组织有关业务培训,表彰奖励一批信息报送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要加大力度办好《辽宁文化》、辽宁省文化厅网站。
四、配套措施
(一)保密审查措施
要妥善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对即将进入公开程序的各类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省文化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公开政府信息的各业务处(室)和有关单位负责。从即日起,在各类文件制发过程中,各处(室)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对文件内容的涉密性进行审查,签注“公开或不公开”字样后,报厅领导签批同意后,方可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有关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程序,参照此进行。
(二)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政府信息公开和发布的协调工作,由省文化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厅办公室具体落实。政府信息发布,以厅领导签发件为准,辽宁省文化厅网站首发后,其他媒体方可转载。特别是以省文化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厅领导讲话和政务活动、重大文化活动和文化动态、各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要严格遵守信息发布秩序,维护省文化厅政府信息的严肃性、一致性。
(三)保障措施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2008年5月1日以后省文化厅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是一项需要不断健全、完善和加强的常态性、基础性工作。必须在组织、机构、人员和经费上常年予以保障:一是组织保障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省文化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厅办公室组织落实,其他各处(室)密切配合。二是在机构设置上,依托厅办公室设立省文化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落实各项工作。三是在人员上,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单位和各市文化主管部门均要安排以文化信息员为主的专人,经办此项工作。四是在经费上要给予保障,每年以政府信息公开和电子政务建设名义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专项经费预算,确保省文化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常态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