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密室剧本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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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市场管理处
关于印发《辽宁省密室剧本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辽文旅发〔2022〕7号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为规范引导剧本杀经营活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做好场所安全生产工作,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辽宁省密室剧本杀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2月25日
辽宁省密室剧本杀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引导全省密室剧本杀经营单位规范经营,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密室剧本杀是指根据一定的故事剧情,提供剧本、机关密室、实景场地中的一种或多种,以逻辑推理为主,供消费者之间互动或消费者与场所工作人员互动的文化体验形式。本规定所称的密室剧本杀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前述密室剧本杀的经营主体。
第三条 密室剧本杀经营单位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 省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密室剧本杀的内容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开展工作。各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密室剧本杀经营单位的内容监督管理和投诉处理工作,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密室剧本杀经营单位的剧本备案工作。
第五条 各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与宣传、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依据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职责,协同配合,强化监管。
第六条 密室剧本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容自审制度,对经营中使用的剧本、设置的场景、提供的服装和道具等内容和活动进行自查与管理,保障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第七条 密室剧本杀经营单位经营中使用的剧本、设置的场景、提供的服装和道具等内容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八)违背公序良俗的;
(九)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密室剧本杀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表演、游戏方式恐怖、残忍、暴力、低俗,摧残工作人员或消费者身心健康;
(二)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消费者;
(三)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表演;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密室剧本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注重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不适宜未成年人参与的密室剧本杀活动,经营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或活动前予以提示,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十条 密室剧本杀经营单位应当对剧本进行自审,符合第七条和第八条的方可上架,并自剧本上架之日起30日内,填报《辽宁省密室剧本杀内容备案登记表》向所在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定期向所在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集中报送备案信息。
第十一条 各市、县(区)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密室剧本杀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的,应当指导经营单位立即下架有关剧本;发现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及时移送相关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密室剧本杀经营单位应坚守生产安全、内容安全底线,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举报投诉及时做出整改。
第十三条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鼓励组建行业联盟,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开展行业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能力和水平;制定行业标准,引导经营单位规范开展经营活动;开展信用评价,推动经营单位提升服务质量;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积极鼓励引导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剧本创作生产和使用传播;指导经营单位规范剧本交易行为,依法处理版权纠纷,探索建立版权纠纷调解机制,帮助经营单位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密室剧本杀经营单位违反治安、消防、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指导、管理、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辽宁省密室剧本杀内容备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