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29日
- 编辑: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信息员
- 来源:人事处
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辽人社发〔2022〕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社会事业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各高校,省属相关企业,中直驻辽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22号),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加强文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我省文博事业蓬勃发展,进一步深化文博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结合我省人才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新发展战略,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文博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推动文博专业人员队伍结构更趋合理、能力素质不断提高,持续优化人才发展环境,集聚文博专业人才,打造人才高地,为促进文博事业全面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人才发展需求为牵引,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促进评以适用、以用促评,激发文博专业人员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服务文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2.坚持遵循规律、突出特点。遵循文博人才成长规律,突出文博行业特点,建立科学分类、合理多元化的评价体系,注重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短期评价和长期评价相结合。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文博专业人员。
3.坚持问题导向、科学实施。立足我省文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实际,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为导向,本着“干什么、评什么”原则,完善评价标准,精准评价文博专业人才,引导文博专业人员提高能力素质,增强事业心和职业归属感。
二、主要任务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强化监管服务等措施,建立健全符合文博行业特点、覆盖各级各类文博专业人员的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规范职称层级设置。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
2.动态调整专业设置。根据国家指导意见要求,初步设置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四个专业类别。建立职称评审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省文博行业发展实际需要,及时动态调整专业类别。
3.文博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放在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文博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群众评议等方式,综合考察文博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从业行为。申报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行为,取消其申报资格,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突出能力、业绩和实际贡献。注重考察文博专业人员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突出评价文博专业人员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突出对文博人员的突出成果和业绩考量,不将论文、奖项、荣誉称号等作为职称申报及评定的限制性条件。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长期从事文博工作的,重点考察其在相应岗位上的工作表现,可适当放宽学历或资历要求;对在文博事业发展中取得重大成果、解决重大技术难题、作出重大贡献的,可放宽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不受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3.推行代表作制度。将文博专业人员原创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代表作包括考古报告、专业研究或技术报告、出版的著作、发表的论文,包括已实施的展览策划方案、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等。
4.实行省级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研究制定《辽宁省文物博物系列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综合采用考试、评审、考核、考评结合、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对研究属性较强的文博专业人员,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对应用性和技术性较强的文博专业人员,突出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文博专业初、中级职称实行全省统一考试的评价方式,高级职称实行评审的评价方式。
2.创新基层文博专业人员评价办法。鼓励文博专业人员服务基层、扎根基层,根据基层一线岗位工作特点,提高技术推广、解决实际问题、基层服务年限、实际工作业绩等评价指标的权重。按有关政策规定,到基层单位从事文博专业的相关帮扶、交流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时可予以倾斜。
3.拓展评价范围。坚持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畅通各类文博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所属行业学会等组织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文博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文博专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价权利,离岗创业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作为职称评价的依据。
4.促进与人才使用制度相衔接。用人单位要将职称评审与人才使用相结合,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文博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尚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强化岗位聘用管理,逐步实现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四)加强监管服务
1.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经核准备案后,规范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推进评审专家共享,明确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
2.加强职称评审监督机制。健全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强化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3.加强职称评审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建立权利平等、条件平等、机会平等的职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在文博系列政策咨询、职称申报、审核评审、查询验证等方面提供便捷化服务。落实“一次性告知”、“最多跑一次”的工作要求,合理确定申报职称所需材料种类和内容,减轻文博专业人员负担。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文博职称制度改革是加强文博人才队伍专业化建设和推动、引领文博事业良性发展和蓬勃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广大文博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地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保文博行业职称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二)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切实抓好实施意见的落地落实。各层级文博职称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等规定进行,不得降低标准。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职称政策的宣传与解读,做好舆论引导,及时总结经验,引导文博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营造有利于文博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辽宁省文物博物系列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