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关于修缮全省城乡文化广场和强化其日常管理的建议》(第0368号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25日
  • 编辑: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信息员
  • 来源:公共服务处

单琳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修缮全省城乡文化广场和强化其日常管理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部门齐抓共管,我省基层文化阵地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特别是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建设发展取得可喜成绩,不断满足城乡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2018年至2020年三年间,采取省财政投一部分引导资金、各市县投入一部分配套资金、乡镇补贴一点的办法,统一按标准规划用地,对全省2280个村文化广场待建或不达标的村,高标准完成了村文化广场的建设,到2020年底实现全省“一村一广场”目标,补齐了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短板,村文化广场成为农村群众文化生活的乐园。

  您在提案中提到,发现我省多处城乡文化广场因为建设年代久远,地砖损坏、地面破损、道路坑洼等现象较为普遍等问题,影响了广大居民的日常使用。按照您的建议,我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体育局等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会商,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调研,科学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城乡规划”。当前,各地、各部门都在进行“十五五”规划编制调研工作。作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重要内容的文化广场建设及完善、修缮,应当纳入当地及各部门、各领域规划之中。文化、体育、城建、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能,组织开展调研工作,摸清底数,了解实情,提出方案,安排预算,作为“十五五”时期为民做实事的重要任务加以规划和统筹安排,完善提升文化广场建设。

  二、强化管理,保障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务内容和设备,加强公共文化设施经常性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转。”“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建立公共文化设施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和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的年报制度。”“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文化广场作为基层文化中心公共文化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强建设完善的同时,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由于文化广场日常维修管理等涉及住建、体育、教育、宣传、司法等多方面、多领域,管理单位比较多。各地结合实际,完善机制,牵头抓总,协同配合,明确各自职能,确保文化广场常态化健康有序运行。指导各地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做好文化广场服务项目、服务制度、开放时间和注意事项等工作,加强文化队伍建设。在城市市政领域,广场作为城市市政道路的延伸与扩展,对广场的维护管理参照城市市政道路的标准进行。积极与体育、财政等部门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本地区文化广场建设、管理规范有序运行。

  三、加大监管,推动立法

  县(区)政府切实承担起建设的主体责任,组织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定期对城乡文化广场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省市文化、住建、财政、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统筹开展指导检查工作。适时组织邀请人大、政协等部门和社会各界进行监督,确保问题有效解决,各项制度有效执行。启动《辽宁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立法调研工作。深入基层开展公共文化服务调研,将文化广场建设、维修、管理等纳入地方法规加以保障。

  感谢您对我省基层文化阵地建设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关心关注支持我省文化事业发展,推动我省基层文化阵地建设取得新突破,让广大城乡居民有更多幸福感、获得感。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