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关于促进我省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的建议》(第0162号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9日
  • 编辑:文化旅游厅信息员
  • 来源:厅办公室

  马荣芳委员:

  感谢您对我省文化事业发展的关注,现就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我省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的建议”提案,提出办理意见如下:

  “双减”工作旨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眼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构建教育良好生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适度参加文化艺术类兴趣课及社团活动,可以丰富学生知识,发展学生智力;可以增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可以提升学生认识美、理解美、欣赏美、创造美的能力;可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

  “双减”工作开展以来,我厅积极参与督查、检查工作,根据《辽宁省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工作方案》(辽委教领〔2021〕4号)中的任务分工,我厅拟制定了《辽宁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对于建议中“省政府将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明确归口管理,将我省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归于文化主管部门管理,加强事中事后常态化监管。”部分内容,我厅提几条商榷性意见,供您参考。

  一是我省的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属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2018年7月6日,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6〕78号)中明确要求:“落实民办学校党建工作责任制。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起直接责任,强化指导和督促,推动党的建设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是目前的我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机构职能设置中没有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职能,机构编制中也没有相关的内设部门。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中明确包含“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美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劳动教育工作、国防教育工作和学校安全工作”的内容,而且专门设置了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承担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三是我省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情况较为复杂,包含很多混合类培训机构(即含体育、艺术、科技类中两类及以上的机构)。根据摸底,大连市就有混合类培训机构793家,这些机构的培训内容既有演讲口才、主持、美术、书法、声乐、器乐、舞蹈等艺术类项目,又有围棋、武术、航模、珠心算、少儿编程、国学、跆拳道等体育、科技类项目。这样的混合类培训机构显然不能由文化、体育、科技部门单独作为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由教育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其他部门予以配合较为合适。

  综合上述原因,我厅建议由教育部门作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文化部门协助教育部门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管理。为文化艺术培训类机构提供政策指导、服务,进一步规范文化艺术培训机构运营,降低因疫情、“双减”等因素对文化艺术类培训行业的冲击,实现培训机构、相关行业从业人员以及有需求的艺术类考生共赢受益的良好局面。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