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关于在我省城市管理中给予非遗传承人自主街头经营和表演许可的建议》(第0353号)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9日
  • 编辑:文化旅游厅信息员
  • 来源:办公室

 

  吴维成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我省城市管理中给予非遗传承人自主街头经营和表演许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非遗传承人是非遗保护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在非遗保护传承中起着重要作用。辽宁历史文化悠久,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在我省城镇发展过程中,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保障和发展环境,是行业主管部门应尽的责任。您的建议为我厅以后做好传承人权益保护和服务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当前工作进展情况 

  我厅支持并鼓励非遗传承人在正规的演艺场所或经属地政府批准的市场进行展示展演,尤其是在传统节日、节庆期间,均组织各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具有地域特色的各类非遗活动,每次活动前和结束后均要求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全面统计活动信息和活动总结,包括政府组织的活动和传承人自发开展的活动。鼓励各地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进行宣传,扩大群众对非遗的了解和认识。 

  近年来,我厅按照文化和旅游部统一部署,每年6月组织开展“文化和自然遗产日”12月组织开展“非遗过大年 文化进万家”等非遗主题活动。此外,根据我省非遗传承发展需要,我厅以“非遗+”工程为切入点,不断创新宣传思路和手段,推进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一是“非遗+节日”,组织全省各市在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等传统节日期间举办各类主题活动。二是“非遗+互联网”,疫情期间,组织各门类非遗作品参加国家和其他省份举办的作品线上宣传展览活动。三是“非遗+旅游”,开展“锦绣辽宁 多彩非遗”辽宁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景区系列活动,组织各市分别在国家4A级以上景区举办非遗展示展演活动10余场,为景区增添了文化内涵。同时坚持推进非遗进校园、进社区公益惠民活动,按照省财政资金绩效要求,2021年,全省活动任务场次为100场,分别由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在引导传承人履职尽责和自我提升方面,我厅于2020年印发《辽宁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考核评估标准》,明确规定了对省级非遗传承人的评估考核要求,引导传承人在传艺收徒、非遗实物及资料整理、技艺研究及成果出版、自发开展传习活动及参加非遗交流活动等方面积极作为。在评估的基础上,我厅将适时组织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优秀省级传承人并给予表彰。同时,我厅也积极为非遗代表性项目争取省级财政经费,用于鼓励和引导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和传承人开展各类传承保护工作。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即,如非遗传承人开展的是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向演出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具体审批办理流程可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搜索“营业性演出审批”即可筛选出我省各市区关于营业性演出审批的办事指南,按照要求办理相应手续即可。如非遗传承人开展的是非营利性质的公益活动,不需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在不违反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开展。 

  在此基础上,我厅与省住建厅和省市场监管局沟通,根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0号),非遗传承人进行街头表演不能违反现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不能在街头占道随意经营,以减少对周围交通、环境等居民正常生活的影响。针对您给我们提出的意见,我厅又咨询了省住建厅和省城市管理局,根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0号)第八条对各类城市区域的分管部门及其职责做出的规定,具体的占道问题实行属地管理,可以按照实际占道需要咨询当地相关部门。市场监管局给出答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登记工作中不收取任何费用。对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没有登记职能。市场监管局表示在符合城市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大力支持表演、演出等多元市场主体的发展,依法提供高效、便捷的登记服务。 

  此外,我厅每年对省级以上传承人申请的传习经费补贴中,已包括1000元健康体检费,市级、县级传承人的健康检查补贴费用需经本级政府和财政统筹安排。 

  同时,我厅对存续状态较好、具有一定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实施生产性保护。2019年,我厅会同省工信厅联合发布第一批辽宁省级传统工艺振兴目录。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我省传统工艺振兴计划,2021年,我厅与省财政厅协调,争取传统工艺振兴项目保护经费76万元,用于项目生产性保护,支持项目保护单位根据项目特点设计、研发符合市场规律、满足群众需要的非遗衍生品和非遗手工作品。在保护传统工艺核心技艺的基础上,推进传统工艺元素的挖掘和应用,打造辽宁地域文化知名品牌和文化名片,提升传统工艺设计理念与制作水平,提高产品品质,促进辽宁传统工艺与文化艺术、科技发展、设计管理及教育传播融合发展,培育一批未来市场发展前景好、具有一定规模的传统工艺企业和非遗品牌,更大程度地满足市场和群众的文化消费需要,为非遗技艺创新性保护、创造性发展提供更大的支持。 

  二、与有关厅局沟通的事项 

  针对您提案中提到的问题和建议,我厅还积极对接了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单位,现将有关单位的答复意见统一向您回复。 

  关于您提出的占道费问题,省住建厅已于2020年与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免征涉及灵活就业的城市道路占用费的通知》,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同时,还将配合相关部门在属地政府已设立的市场,对环境卫生保洁、公厕管理等基础设施配套方面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关于您提出的“由各地市政府协调税务等相关部门做好减免税费等相关工作”事项,经与省税务局沟通,目前,国家没有对非遗传承人专门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国家已出台多项减税降费政策,符合条件的非遗传承人均可以享受,同样对非遗传承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如: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可以享受增值税、所得税等政策;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比例实行税前扣除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将认真贯彻执行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非遗传承的支持。根据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税收政策的制定权在国家,国家未授权情况下,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无权制定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进一步加大对非遗传承的税收优惠力度。待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将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您提出的“食品类非遗项目传承人应当定期体检(建议每季度体检一次)……”的建议,经与省卫生健康沟通,卫健委高度重视我省人民群众健康体检相关工作,对于非遗传承人自主街头经营和表演过程中的体检需求,目前我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均可为食品类非遗项目传承人提供定期体检服务。通过不断优化医疗服务流程、不断改善医疗机构设施环境、不断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医疗服务能力、确保医疗质量安全,切实转变医务人员作风,加强人文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就医需求。 

  我厅将积极督促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与当地公安部门主动沟通协调,配合公安部门全面摸排非遗传承人街头经营和表演的时间、地点、内容、组织方式等,评估安全风险,及时做好安全管理和疫情防控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在重要节点时段,做好治安秩序管控工作,严防因人员规模聚集引发拥挤踩踏、群死群伤等事件。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今后,我厅将继续加强非遗传承保护工作,不断完善对非遗传承人的管理和服务,同时指导各市级文化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管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高质量非遗公益惠民活动。我厅也将继续与省住建、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协调,为非遗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和公益惠民活动提供更完善的保障。 

  感谢您对我省非遗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