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建立艺术培训机构教师专项能力水平评价体系》(0432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05日
  • 编辑:
  • 来源:办公室


李铁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艺术培训机构教师专项能力水平评价体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加强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的制定工作

  2013年以来,国务院经过“七连清”共取消了434项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削减比例达原职业资格总量的70%以上。同时,也取消了地方设置的各类职业资格。为了巩固职业资格改革成效,从源头上管住随意设置职业资格问题,国务院已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明确,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目录接受社会监督,保持相对稳定,实行动态调整。

  取消职业资格并不是取消职业岗位和标准要求,而是改由企业、行业组织按照岗位条件和职业标准进行管理,自主实施评价。省人社部门将加强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的制定工作,研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职业资格的衔接。

  二、联合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为切实解决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日前,教育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决定联合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为落实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文件《辽宁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8〕31号),就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一)明确治理重点

  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证无照或有照无证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行为将作为重点治理对象。

  1.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2.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3.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按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4.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地理、历史、道德与法制、思想政治学科)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以及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教育、学历、学前、考试、助学、文化、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地理、历史、道德与法制、思想政治等字样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应当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其中营利性的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非营利性的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登记后的培训机构要将办学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以及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注册化工工程师等法律法规及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等相关规定明确的职业资格培训与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应当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其中营利性的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非营利性的到民政部门办理,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5.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6.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二)明确主要任务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全面部署和排查摸底。省、市、县(市、区)要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负责的三级工作机制,全面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民政、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证照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对于教学资源丰富、师资力量雄厚、培训行为规范、手续完备的优质校外培训机构,要进行宣传、鼓励,树立行业标杆,引领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各中小学校负责全面普查登记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完成时限为2018年6月底前。

  第二阶段:全面整改。县(市、区)级教育行政、人社部门负责治理与中小学校、职业学校、教师有关的增加学生课外负担的不良行为,对于课时量设置不符合教育规律和不利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出现“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以及违反办学行政许可规定,擅自扩大办学范围,开展学科类教育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给予指导、纠正,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取缔。严禁以升入某中小学的名义开办直升班、预备班。强化校外培训机构的年审,严禁未能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县(市、区)级教育行政、民政、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治理证照不全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严格执行学科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和与此相关的咨询机构的前置审批程序,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一律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依法依规处理;取得办学许可证,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督促其到登记机关按时办理营业执照;已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民政、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具备办证条件的机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件,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完成时限为2018年底前。

  第三阶段:督促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采取实地走访、暗访检查、受理举报等多种方式,围绕专项治理内容开展不间断、多批次的督促检查。完成时限为2019年6月底前。

  三、建立艺术培训结构教师专项能力水平评价体系

  艺术类培训班遍地开花的现象的产生与我省体、音、美教师普遍缺乏有一定关系,是生源减少,教师超编的大背景下,体音美等学科教师补充不足引起的,也是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2016年我省印发《关于继续实施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辽教发〔2016〕70号),要求“十三五”期间,提高农村小学、教学点特岗教师的招聘比例,加大体音美等学科“特岗计划”教师的招聘力度。下一步,我们将加强体音美教师培训工作,拟开展体育音乐美术教师专项培训,提高省内中小学体育、音乐、美术教师综合素质与能力。


                              辽宁省文化厅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