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鼓励创建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议》(第1021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9日
  • 编辑:文化旅游厅信息员
  • 来源:厅办公室

王国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鼓励创建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议》收悉,经商抚顺市人民政府,现答复如下:

  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体现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探索科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全新模式,也是我国文化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创举。

  一、国家级文化生态实验区(保护区)相关情况简介

  自2007年以来,文化和旅游部设立了23个国家级文化生态实验区(保护区),涵盖17个省。每年,文化和旅游部通过中央财政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予以补贴。

  2018年,文化和旅游部印发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第1号令),进一步明确了申报与设立、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办法,特别强调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实验区(保护区)必须具备“在省(区、市)内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整体保护两年以上,成果明显”“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经费应当纳入省市级当地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并作为重要评估指标”等条件,更加规范了申报工作。

  二、我省建设文化生态实验区(保护区)相关情况

  为加快推进我省国家级文化生态实验区(保护区)创建工作,按照《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19年,我厅与省发改委联合印发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命名和管理办法(试行)》(辽文旅发〔2019〕42号)。

  为落实文件精神,2020年,在全省各地区申报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厅党组会审定等程序后,我厅设立了2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分别是辽东(抚顺)文化生态保护区和燕北边塞(朝阳)文化生态保护区。两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设立,标志着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同时也具备了创建国家级文化生态实验区(保护区)的必要条件。

  2023年5月7日,文化和旅游部在吉林省召开东三省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座谈会,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进行专门指导,为我省下一步工作指明了方向。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加强有针对性的指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做好创建工作。积极与文化和旅游部沟通协调,对有意愿创建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地区进行指导,对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向进行完善,为创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储备力量。

  二是争取经费支持。创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组织专家实地调研、组织专人编写论证修改申报大纲、形成最终申报文本;接受文化和旅游部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对申报大纲进行修订。从筹备创建到获批需要2-3年的时间,我厅近年来每年都向省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经费,但没有获批。

  三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非遗整体性保护。文化生态保护区由地方政府申报创建,按照文化和旅游部非遗保护1+3+N参与模式,我厅支持和鼓励有意愿的企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氛围浓厚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中开展各项非遗传承和保护工作,助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感谢您对辽宁非遗工作的大力支持。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