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建设上伯官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议》(第1404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8日
  • 编辑:文化旅游厅信息员
  • 来源:办公室

 

  于东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设上伯官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十分感谢您关注、关心我省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 

  上伯官地区历史悠久,地下文物遗存丰富。自青铜时代以来,该地区一直就有人类活动,在战国秦汉魏晋时期,上伯官地区是沈抚和辽北地区的中心所在。经过长期的考古发掘和研究工作,上伯官地区文物保护工作有了较大的进展。 

  一、已开展的工作 

  我厅十分关注上伯官地区的文物考古工作,指导地方文物部门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指导地方文物考古部门持续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自1963年以来的考古工作成果表明,上伯官地区存在战国至汉代的青桩子城址和东汉至魏晋的上伯官城址,以及上伯官屯汉魏时期墓群。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上伯官地区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进行梳理,指导地方文物行政部门逐级申报,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存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纳入法律化、正规化管理轨道。2014年10月,我厅提请省政府核定公布的第九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青桩子城址和上伯官城址等列入其中。通过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加大、加强管理和保护工作力度,上伯官地区文物遗存的价值得到全面提升。 

  三是指导开展相关科学研究,深入挖掘上伯官地区文物遗存的内涵。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厅指导沈阳市文物考古部门对上伯官地区开展的文物调查、考古勘探、考古发掘,所发现的历史文化遗存和遗物,为上伯官地区文物遗存的科学研究提供了较为坚实的基础,对上伯官地区历史发展脉络、文化内涵价值、考古科研定位等都有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和认识。 

  二、建设考古遗址公园的相关法规 

  为促进考古遗址保护、展示与利用,规范考古遗址公园的管理,有效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目前,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按照《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其第三条规定“国家文物局负责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评定管理工作,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和运营的组织实施。”其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址,可向国家文物局提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申请: 

  (一)已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保护规划已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三)考古工作计划已获批准并启动实施; 

  (四)具备符合保护规划的遗址公园规划; 

  (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门管理机构。” 

  对照《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作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青桩子城址和上伯官城址尚不具备申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申请的条件,且办法已明确由国家文物局负责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评定管理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负责本省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无权限批准上伯官考古遗址公园建设。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围绕上伯官地区文物保护工作,我厅在业务范畴内将指导地方政府和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指导沈阳市文物部门继续做好上伯官城址和青桩子城址的考古发掘工作。深化上伯官城址和青桩子城址作为辽宁汉魏时期历史文化重要实物的研究,深入挖掘文物遗存的内涵和价值,丰富辽宁地域文化内涵。 

  二是指导地方政府和沈阳市文物部门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加强上伯官地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加强文物价值传播,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传承好文化基因,广泛传播上伯官地区历史文化遗存所蕴含的文化精髓。 

  三是支持依法依规合理利用文物资源,推动区域性文物资源整合和集中连片保护利用,有效整合上伯官地区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在地方政府对上伯官地区历史文化遗存所开展的保护利用工作中,我厅将在业务范畴内积极协调专家进行指导。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