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加强我省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建议》(第1317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30日
  • 编辑: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信息员
  • 来源: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王国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省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和旅游部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202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得以孕育、发展的文化和自然生态环境进行整体保护,突出地域和民族特色,继续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落实有关地方政府主体责任。促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有效衔接,提高区域性整体保护水平”。

  我厅始终高度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推动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成为非遗保护的先进区、示范区和引领区。自2007年以来,全国已设立23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涉及17个省(区、市)。目前有16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通过验收,正式公布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参照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做法,2020年,我省设立了2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自2020年以来,我厅积极争取国家非遗保护专项资金6040万元,支持各市开展非遗传承保护工作。

  葫芦岛是东北地区进出关内的重要门户,素有“关外第一市”之称,与渤海沿岸其他城市构成环渤海经济圈,海上运输主要有葫芦岛港和绥中港,是东北及内蒙古东部最近的出海口。葫芦岛境内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丰富,有宁远古城九门口水上长城碣石秦汉遗址群等。葫芦岛市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7项,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总量40条,非物质文化资源总量有一定的基础,还有较大的发掘空间。

  2019年,我厅印发《辽宁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及管理办法(试行)》,对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与设立的条件、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要以县、地市或若干县域等行政区域为设立区域范围;要由申报地区所在市级人民政府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申请,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开展审核论证,经辽宁省人民政府同意后设立。

  鉴此,葫芦岛市可参照辽宁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报条件和要求,对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待条件成熟后,可按照申报流程向我厅提出申请。下一步,我厅将继续对葫芦岛市申报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有关工作给予关注和积极支持。

  感谢您对文化和旅游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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