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设立辽宁文化遗产展示馆(辽宁民俗馆)的建议》(第0329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31日
  • 编辑:文化旅游厅信息员
  • 来源:办公室

 

  宋晓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辽宁文化遗产展示馆(辽宁民俗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辽宁历史文化悠久,文化遗产资源丰富。设立文化遗产展示场馆,整合文化遗产资源,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和综合利用,对展现辽宁悠久的文化历史和文化内涵、提升辽宁文化形象和文化软实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您的建议,对我省改进文化遗产展示利用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一、 立项政策依据 

  隶属于辽宁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管理的文馨苑,地理位置优越,传统文化阵地建设已初具规模,具有多年承办和展示展演活动的丰富经验。您提出的在文馨苑的基础上改建文化遗产展示馆的意见,对促进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促进文旅产业项目提质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并没有文化遗产展示馆固定的称谓和明确的定义。自1997年开始,国际博物馆协会(ICOM)开始关注有关保护无形文化遗产的责任,经过多次修改《国际博协会章程》,更改定义,扩展范畴,在2007年,国际博物馆协会正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到博物馆功能范畴中。2011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 

  目前我省支持设立文化遗产展示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支撑比较完备。《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指出:“省、市、县人民政府利用财政性资金新建公共文化设施的,应当优先考虑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藏、研究、传习、展示等需要。或者根据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公共文化设施。”《辽宁省贯彻落实<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重点项目及责任分工方案》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要求:“加强宣传展示和传习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建设辽宁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做好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常态化集中展示工作,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展示、展演、互动、传习、培训等活动。” 

  二、 立项可行性研究 

  为更好地保护我省文化遗产、参考其他省份做法,我厅非常支持设立辽宁文化遗产展示馆。建议中提到的利用现有场所(8300平方米)改造成展示馆具有可行性。该场馆与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馆(5000平方米)、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馆(6500平方米)等已开始运行的场馆规模相当,能够满足非遗研究、收藏、展示、利用、教育、培训、交流、传播、文化娱乐和休闲体验等功能需要。 

  因文化遗产展示馆的设立没有详细规定,考虑其展示、保存的功能与博物馆相似,可参考博物馆设立条件。 

  1.具有固定的馆址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展室、藏品保管场所。 

  2.相应数量的藏品以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并能够形成陈列展览体系。 

  3.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 

  5.确保观众人身安全的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 

  经与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协商,设立展示馆需项目实施单位就项目建设计划和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如属于基本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可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如不属于基本建设范畴,可由项目主管部门形成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按照有关程序报省政府审定同意后,落实项目资金,报省发改委立项。省发改委在具体工作中将按照省政府的部署,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建设省级文化遗产展示场馆的规划布局和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履行相关基本建设程序,科学合理地支持文化遗产保护利用。 

  三、下一步工作 

  2016年,设立辽宁文化遗产展示馆工作已纳入“十三五”规划,我厅与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做了前期沟通工作。今年,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我厅将继续与财政、发改等部门协调沟通,将此项工作纳入“十四五”规划,持续推进,积极争取立项。此外,我厅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展示馆设立政策支持工作。我厅将积极做好与发改、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支持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相关程序申请展示馆立项。同时为设立展馆提供博物馆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展示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和行业指导。 

      2.做好展示馆筹建服务工作。为更好地收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藏品,在项目筹建过程中,我厅将组织相关专家对展示馆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对陈列展览区、藏品库房区、藏品保护技术区、公众服务区和办公区等方面的设计提出咨询意见,对陈列大纲、展陈设计进行指导。还将积极组织省内其它博物馆的业务人员,上门对拟从事陈列、宣教、保管、技术保护、安保等方面人员进行培训,同时,也可协调相关业务人员赴省内其它博物馆(纪念馆)进行现场交流学习。 

  3.配合做好经费申报工作。待展示馆设立工作完成后,我厅将积极配合展示馆申请省级财政经费支持。同时,组织专家队伍对藏品开展文物认定、定级工作,确定文物数量和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积极配合展示馆向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争取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保护经费及可移动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切实做好文物藏品的保护工作。 

  5.积极做好场馆宣传工作。我厅将充分利用“国际博物馆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活动,加大对文化遗产展示馆的宣传力度,协调省内其他博物馆引进展示馆的专题展览,积极保护我省的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向更多人强化辽宁文化遗产的精湛技艺和悠久历史,向更多人传达大美辽宁的厚重与广博。 

  感谢您对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