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冮官屯窑址开发保护利用的几点建议》(1448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2日
  • 编辑:文化旅游厅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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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本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冮官屯窑址开发保护利用的几点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十分感谢您关注、关心我省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 

  冮官屯窑址2013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7年3月,省政府公布了冮官屯窑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辽政发〔2017〕17号),保护范围为:以窑址中心(东经123°28′14″,北纬41°17′22″)为基点,东1650米至公路桥西端,南210米至山根灌区,西430米至冮官屯村西车道,北220米至太子河南岸。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东、南、西、北各100米以内为Ⅱ类建设控制地带。 

  近年来,我厅高度重视冮官屯窑址保护和利用工作,经积极争取国家文物局批准同意,组织省考古研究所对冮官屯窑址进行了科学考古发掘工作。目前,省考古研究部门正在整理、研究考古发掘资料。 

  建议中提出加快推进冮官屯窑址考古(勘探)进程,形成完整的文物考古勘探报告。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考古发掘,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冮官屯窑址考古发掘工作,必须经国家文物局批准。下一步,我厅积极争取国家文物局继续支持冮官屯窑址考古发掘工作。 

  省政府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是在市政府划定基础上(或者是各市文化局和规划局代表市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第十八条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辽宁省政府《关于公布一百五十九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辽政发〔1993〕8号)规定“凡遇特殊情况必须更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时须经省文物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冮官屯窑址调整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需经由辽阳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建设工程,需履行报批手续后实施。 

  省财政厅表示考古发掘过程中发生的经费,包括动迁村民住宅、耕地补偿等相关费用,主要通过三个渠道解决。一是中央财政安排资金解决。对地方申报的属于科学研究性的,并纳入国家主动考古勘探的重点项目,由中央安排相应考古经费。二是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解决。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墓葬进行抢救性发掘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安排。三是工程建设单位列入工程建设预算解决。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如国家文物局批复的考古发掘属于第一种情况,财政厅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如属于第二种情况,省财政将积极筹措资金,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后,及时拨付到位。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5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