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0日

来源: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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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大连市社会信用条例》《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信用承诺和信用评价等活动。

  文化市场主体包括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人员。

  旅游市场主体包括从事旅行社、在线旅游等经营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导游等有关人员。

  第三条  本市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信用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依法行政、保护权益、审慎适度原则,确保奖惩措施与守信失信行为相当。

  第四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承担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实施行业信用监管,统筹推进信用联合奖惩;

  (二)组织起草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开展信用监督检查;

  (三)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认定工作;

  (四)负责统筹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工作;

  (五)负责指导开展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六)负责大连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管理,负责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组织开展信用信息分析与监测工作;

  (七)开展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诚信文化建设,指导组织信用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制度规范的组织实施,开展本行政区域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认定工作;

  (二)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工作,组织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诚信文化建设、信用信息分析与监测、信用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会员采取公开谴责、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行业自律措施,加强诚信宣传教育。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

  第六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统筹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工作。 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补充完善信用信息记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有关工作。

  全市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归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用信息。

  第七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管理、谁采集”的要求,依法依职责采集相关信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采集。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等用以识别、记载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信息;

  (二)司法裁判仲裁执行信息;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

  (四)从业人员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

  (五)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

  (六)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七)与其他部门实施联合奖惩的信息;

  (八)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

  (九)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

  (十)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

  (十一)其他反映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用评价与应用

  第八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开展行业主体信用评价,制定发布全市统一的信用评价方法、标准和指标体系,依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归集、上报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所需的信用数据,依申请对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负责辖区内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以及公共信用产品和行业信用产品的落地应用。

  第九条  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大连市公共信用信息以及我市各级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信用信息为依据,结合行业主体自行上报数据,按照各行业主体信用评价规定(另行制定)的分类标准,构建信用评价模型。

  第十条  大连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开程度和公开范围分为如下三类:

  (1)完全公开的,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通过“信用中国(辽宁大连)”网站和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官方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2)依授权公开的,仅限向被授权的主体披露信用评价结果;

  (3)内部使用的,仅限于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市场执法机构使用,或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共享使用。

  第十一条  全市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于信用风险低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合理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对于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对于信用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风险高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相关规定将市场主体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大连市大数据管理部门、大连市信用主管部门,推动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评优创先、金融服务、资质认定、财政补贴等工作中的广泛应用,促进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加强信用管理、提升诚信意识。

  第四章  失信主体认定与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分为严重失信主体和轻微失信主体。失信主体认定工作,应组织法律专家、文化和旅游专家、行业代表等组成风险评估专家组,对相关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文化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一)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二)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的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四)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第十四条  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一)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

  (三)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行政处罚的;

  (五)未经许可从事旅游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第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

  (一)存在“捂票炒票”、虚假宣传、未履行相关义务、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严重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但尚不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情形的;

  (三)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

  (四)拒不配合投诉处置、执法检查,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12个月内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两次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的情形。

  12个月内第3次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第十六条  严重失信主体和轻微失信主体的认定,应当遵守约谈、告知和送达、陈述与申辩、认定、决定与送达等程序规定。

  第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文化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各类市场主体查询,供其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

  (四)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投资人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五)因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六)因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当事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七)因营业性演出含有禁止内容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不得再次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

  (八)因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九)因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各类市场主体查询,供其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

  (四)旅行社因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五)导游、领队因被吊销导游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旅行社有关管理人员因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六)旅行社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出境旅游业务;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轻微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时作为参考因素;

  (二)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四)在行政奖励、授予称号等方面予以重点审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3年,对轻微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1年。

  第五章  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

  第二十一条  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中国(辽宁大连)”网站和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官方信息平台等渠道公开。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坚持合法、必要、安全原则,防止信息泄露,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二条   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中国(辽宁大连)”网站和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官方信息平台,与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大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等渠道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章  信用承诺

  第二十三条  全市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政务服务等工作中应当规范使用审批替代型、容缺受理型、证明替代型、主动公开型、信用修复型等信用承诺,将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信息记录,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辽宁大连)”网站和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官方信息平台主动面向社会作出综合信用承诺或者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组织会员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及开展相关活动。

  第二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或者曾经作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认定部门应当主动进行信用修复:

  (一)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届满;

  (二)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依据被撤销或者变更,不符合认定为失信主体标准的;

  (三)因为政策变化或者法律法规修订,已经不适宜认定为失信主体的;

  (四)其他应当主动修复的情形。

  信用修复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进行。

  第二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积极进行合规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接受信用修复培训、作出信用承诺的,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有关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说明事实和理由,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培训记录、纠正失信行为等有关材料。

  (二)受理。认定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核查。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线上、书面、实地等方式检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约谈或者指导。

  (四)决定。认定部门应当自核查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信用修复或者不予信用修复的决定,不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修复。认定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失信主体的相关管理措施。并将信用修复信息共享给大连市大数据管理部门、大连市信用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信用门户网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需按照“信用中国”网站或“信用中国(大连)”网站规定和流程进行修复。失信主体修复信用后,全市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及文化和旅游行业执法机构按照相应程序解除失信主体相关管理措施。

  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二十八条  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对其公共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异议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在收到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大连市大数据管理部门、大连市信用主管部门完成信用数据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市场主体。

  第二十九条  采集、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约定进行,并确保信息安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https://wlj.dl.gov.cn/art/2022/3/25/art_2251_20389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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