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设立辽宁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的建议》(第0203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31日
  • 编辑:文化旅游厅信息员
  • 来源:办公室

 

  宋晓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辽宁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些年来,在我省开展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高度重视代表我省地域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断加强保护制度建设,扩大保护经费申报范围、加大经费投入,特别是在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区域整体性保护、项目记录工程、探索非遗与旅游多元化融合等工作方面给予重点关注和支持。 

  一、 深入开展辽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是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体系。2006-2019年,我省先后六次开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工作,其中,第六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正在履行省政府发文程序,待省政府正式发文公布。 

  二是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整体性保护体系。为聚焦民生导向,加快实施一批补短板、调结构、惠民生重大项目。弥补我省暂时没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的空白,我厅于2019年启动我省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出台《辽宁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及管理办法(试行)》(辽文旅发〔2019〕42号),规范我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工作。2020年,设立1-2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为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奠定基础。 

  三是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我省非遗工作起步早,但基础设施建设进度较先进省份有一定差距,2017年,我省启动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创建工作,2020年,在实地考核及专家论证基础上,拟命名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今年,我省也将开展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小镇创建工作,预计年底前挂牌命名。 

  二、 持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于传承和弘扬我省优秀传统文化,努力提升辽宁文化软实力和影响力,加快推进建设文化强省战略具有重要意义。多年来,我厅积极与省财政主管部门沟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十分重视,目前已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2019年、2020年省及省以上共投入资金2800万元,主要用于对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补助,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景区、进校园、进社区活动。 

  与此同时,我厅积极向文化和旅游部争取资金保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对全省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予以支持,不断促进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其中,2018年争取省以上财政资金1378万元,主要用于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补助,以及扶持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社区宣传活动等。2019年,争取省以上财政资金1471万元。2020年争取资金1008万元用于开展传承人群培训和扶持、濒危项目记录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等工作。 

  经过中央和省级财政持续的资金支持,我省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三、 不断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我厅针对近几年在保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努力完善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机制、管理机制、保障机制等,使传承工作更加符合非遗的保护规律,更加科学、有序、深入地向前发展。 

  一是加强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认定工作。今年将推动出台《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加强对传承人的年度考核,提高传承人履职水平和保护单位的项目保护能力。 

  二是完善对项目保护单位的考核机制。今年将推动出台《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管理办法》,加强对项目保护单位的年度考核,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四、 下一步工作安排 

  通过近年来的不懈努力,我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仍有不足之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根据您的提案建议,根据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密切联系文化和旅游部、省财政厅,继续加大资金申报范围,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此项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进一步促进我省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 

  保护基金设立工作方面,由于我省经济条件和政策条件等多方面原因,暂时还没有申请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保护基金。我厅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将继续与省财政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创造条件,争取设立专项基金,扩大非遗保护经费来源,争取社会多元主体参与到非遗保护工作中来,为非遗保护工作争取更多的经费。 

  感谢您对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