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设立辽宁文化遗产展示馆(辽宁民俗馆)的建议》(1586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2日
  • 编辑:文化旅游厅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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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晓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辽宁文化遗产展示馆(辽宁民俗馆)的建议》收悉。您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提出了关于设立辽宁文化遗产展示馆(辽宁民俗馆)的建议,我们在此深表谢意,感谢您对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及民俗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心、关注。针对您的建议,省文化和旅游厅结合工作职能,现答复如下: 

  一、文化遗产展示馆(民俗展示馆)相关情况 

  目前,我国并没有文化遗产展示馆固定的称谓和明确的定义。自1997年开始,国际博物馆协会(ICOM)开始关注有关保护无形文化遗产的责任,经过多次修改《国际博协会章程》,更改定义,扩展范畴,在2007年,国际博物馆协会正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到博物馆功能范畴中。2011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 

  文化遗产展示馆是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对象的集保存展示、研究教育、体验传习、创新研发等功能于一体的固定的多功能特殊性实体展示馆。最重要的职能便是展示,其展示的方式不同于传统博物馆,除了相关文物和图文静态陈列展示外,也借助多媒体技术等展示媒介,更需要有非遗传承人在现场示范制作或演出。另外,展示馆还要收藏具有代表性或极具历史文化价值的非遗作品,还要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在文化遗产展示馆中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二、展示馆设立条件 

  因文化遗产展示馆的设立没有详细规定,考虑其展示、保存的功能与博物馆相似,可参考博物馆设立条件。 

  1、具有固定的馆址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展室、藏品保管场所。 2、相应数量的藏品以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并能够形成陈列展览体系。 3、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 5、确保观众人身安全的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 

  三、下一步工作 

  目前,省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已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取得了丰硕成果,我厅未来将有效地开展以下工作: 

  1、展示馆设立方面为了更好的保护我省文化遗产、参考其他省份做法,我厅非常赞同成立文化展示馆,同时也非常赞同建议中提到的利用现有场所(8300平方米)改造成展示馆,其规模与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馆(5000平方米)、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馆(6500平方米)等已开始运行的场馆规模相当,能够满足非遗研究、收藏、展示、利用、教育、培训、交流、传播、文化娱乐和休闲体验等功能需要。经咨询协办单位展示馆的建设需项目实施单位将有关方案上报主管部门,待主管部门同意后,落实所需项目资金,再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我厅将积极支持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相关程序申请展示馆立项 

  2、展示馆筹建方面。为了更好地收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相关藏品,我厅将在馆舍设计方案完成后,组织相关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对陈列展览区、藏品库房区、藏品保护技术区、公众服务区和办公区等方面的设计提出咨询意见。 

  3、展览方面。我厅可组织协调相关专家,对陈列大纲、展陈设计进行指导,并在展示馆筹备期间,积极组织省内其它博物馆的业务人员,上门对拟从事陈列、宣教、保管、技术保护、安保等方面人员进行培训,同时,也可协调相关业务人员赴省内其它博物馆(纪念馆)进行现场交流学习。 

  4经费方面。待展示馆改造(或新建)工作完成后,我厅将积极配合展示馆申请省级财政经费支持。同时,组织专家队伍对藏品开展文物认定、定级工作,确定文物数量和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积极配合展示馆向国家文物局争取可移动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切实做好文物藏品的保护工作。 

  5、宣传方面。我厅将充分利用“国际博物馆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活动,加大对文化遗产展示馆的宣传力度,协调省内其他博物馆引进展示馆的专题展览,积极保护我省的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向更多人强化辽宁文化遗产的精湛技艺和悠久历史,向更多人传达大美辽宁的厚重与广博。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心和关注!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64